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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批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考核验收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秩司函[2013]91号
【发布时间】2013-03-20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028号),我司将于近期正式启动实地评估和验收工作。现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考核验收操作规范(试行)》(简称《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认真准备考核验收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各试点城市实地评估时间将另行通知。请认真做好准备,保证随时可接受实地评估,有关情况请与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联系。

  联系人:(略)

  附件: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考核验收操作规范 (试行)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3年3月20日


抄送:辽宁、江苏、浙江、山东、云南、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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