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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拟禁止外国银行吸纳自然人小额存款

国际文传电讯社阿拉木图2月8日电,据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监管和发展署发布消息,未来将禁止哈境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吸收低于12万美元以下的自然人存款。

消息指出,外国金融机构在哈分支机构只有加入哈存款强制担保体系或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被允许开展吸收存款业务。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哈市场,应先取得设立分支机构许可,完成登记注册并取得经营牌照。外国金融机构在哈取得经营牌照需满足相关要求,包括非居民银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亿美元;从业年限不少于10年;在哈分支机构最低资本金限额为100亿坚戈等。此外,外国银行应持有标普公司不低于“BBB”的评级,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类似评级。分支机构管理层应至少包含2名哈萨克斯坦公民。取得经营牌照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可获准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金融租赁、转账支付、担保等业务,可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从事银行信托业务。

根据哈萨克斯坦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自2020年12月16日起,外国银行可以在哈境内开设分支机构。截至2021年1月1日,哈境内共有26家二级银行。(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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