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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08]510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科学的手段对招商工作进行合理评价和引导,推动各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全面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提出若干指导意见。希望各地进一步提高对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积极筹划,科学构建,通过对招商选资工作的正确评估与分析,彻底转变重规模、轻质量的投资促进方式,推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立科学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吸收外资情况进行正确评价、分析和研究,有利于对外商投资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与促进,推进吸收外资从量到质的转变,实现利用外资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对各地的招商选资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分析、研究,对吸收外资工作进行科学引导、合理推进,充分发挥吸收外资对产业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三)建设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设置应有明确的科学内涵,数据选取应客观、真实,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选取的指标应具有一定的现实统计基础,对于目前难以量化的指标,可以暂时用定性指标来描述。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应成熟、适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导向性原则。指标设定应突出对“选资”成效的评价,加强对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能力、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评价,有效引导利用外资由重规模向重质量转变。

  3、差异性原则。在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统一框架下,从吸收外资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各地吸收外资的特色、重点,科学构建各地评价体系,客观反应不同地区招商选资的工作成效,促进区域内外招商选资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环境评价。在对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基础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对发展产业配套、提高政务水平、完善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推进人居环境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

  (二)综合质量评价。全面掌握吸收外资总量及结构,对已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对各企业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运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从资金到位、吸纳就业、技术投入、管理升级、纳税等方面衡量外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三)产业升级评价。对外资的产业投向进行有效评价与监管。掌握外资的产业和行业分布,检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的落实情况,考评调整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工作成效;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重点宏观调控行业的分析力度;关注高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吸收外资情况;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分析与引导;完善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四)创新能力评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人力资源、研发活动、设立科研机构、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程度、新产品开发与生产、专利、技术改造及技术获取等方面情况,科学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及技术溢出效应的现实状况,衡量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五)资源节约与环保评价。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情况的统计,提高对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的统计分析水平;加大对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的监管力度;关注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领域吸收外资情况;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的考核。

  (六)社会责任评价。积极倡导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对企业在诚信经营、合法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与引导;加强企业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工资与福利、员工健康安全、企业与消费者及供应商关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评价研究。

  三、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筹划,做好建立评价体系的组织领导工作。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评价体系的建设,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评价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做好本辖区评价体系的向下延伸工作。

  (二)以基本框架为依托,科学构建评价体系。商务部为各地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提供指标体系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调查研究,根据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原则,结合当地的招商选资实际,对评价体系的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科学设置指标权重,创建与当地招商选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出修订,不断调整、补充反映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指标,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数据采集,做好评价体系的数据源建设工作。当前吸收外资数据主要是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进行采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这两个数据平台,规范相关数据的收集,认真审核、完整填报,实现外商投资数据在审批和年检环节的全程采集。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数据采集方式,不断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加强对新增指标的数据统计。对于投资环境、社会责任等定性指标的评价,各地应建立周期性主观评价数据采集制度,通过调查或问卷形式定期采集主观性评价数据。

  (四)强化部门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环保、土地、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指标的设置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指标设置的标准化和科学性;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机制,加强评价体系相关数据的补充与核对,准确掌握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节能减排、土地集约利用、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为招商选资的评价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源。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科学评价,有效监督与管理,进行合理引导。

  (五)做好数据填报,形成评价指标数据的定期上报制度。商务部将对各省招商选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填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将全国招商选资综合评价统计报表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以报送数据为依据,运用科学合理的运算方法对各地的招商选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次年二季度公布评价结果。

  (六)制定评价办法,为招商选资评价提供制度保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评价工作的具体需要,制定相应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对评价体系的指标设置、评价标准和方法、数据统计、评价工作流程及评价工作监督考核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评价工作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七)加强对招商选资的评价分析,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的报告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这一有效平台,加强对当地招商选资情况的评价、分析和研究,挖掘吸收外资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形势下做好外资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于次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评价工作中研究发现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新问题、新动向要及时汇总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的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统一管理与指导,并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附件:招商选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商务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招商选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单位

数据来源

备注

1

综合质量

新批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数

商务部门

 

2

实际使用外资增长率

%

商务部门

 

3

资金到位率

%

商务部门

 

4

鼓励类企业率

%

商务部门

 

5

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

%

商务部门

 

6

就业增长率

%

商务部门

 

7

纳税增长率

%

商务部门

 

8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参检率

%

商务部门

 

9

现存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数(年检数)

商务部门

 

10

实际使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商务部门

统计部门

 

11

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占当地工业增加值总额比重

%

企业填报

统计部门

 

12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当地进出口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统计部门

 

13

涉外税收占当地税收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14

世界500强实际投资额占当地实际使用外资比重

%

商务部门

 

15

产业升级

鼓励类行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16

农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17

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18

生产性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

%

商务部门

 

19

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

%

企业填报

商务部门

 

20

并购合同外资占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

%

商务部门

 

21

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

 

22

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增长率

%

商务部门

 

23

创新能力

高新技术企业数

科技部门

 

24

研发中心数

科技部门

 

25

有科技活动的企业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26

科技活动人员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27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

万元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28

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29

研发人员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0

研发项目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1

有新产品销售的企业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2

新产品开发项目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3

设立科技机构的企业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4

企业办科技机构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5

科技项目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6

专利申请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7

发明专利申请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8

拥有发明专利数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39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

万元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40

技术引进经费支出

万元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41

消化吸收经费支出

万元

统计部门

仅限大中型工业企业

42

资源节约与环保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

环保部门

企业填报

 

43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

万美元/平方公里

土地部门

商务部门

仅限工业企业

44

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土地部门

商务部门

仅限工业企业

45

工业用地利润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土地部门

商务部门

仅限工业企业

46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

环保部门

 

47

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率

%

环保部门

统计部门

 

48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企业填报

仅限工业企业

49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企业填报

仅限工业企业

50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

吨/万元

企业填报

仅限工业企业

51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吨/万元

企业填报

仅限工业企业

52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企业填报

仅限工业企业

53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企业填报

仅限工业企业

54

社会责任

吸纳就业人数占当地就业总人数比重

%

企业填报

人力资源部门

 

55

在岗职工人均工资

元/年

企业填报

 

56

在岗职工人均工资增长率

%

企业填报

 

57

培训经费支出额

元/年

企业填报

 

58

社保覆盖率

%

企业填报

 

59

社保缴费总额占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比重

%

企业填报

 

60

向社会捐赠支出

万元

企业填报

 

61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安监部门

 

  注:
  一、对投资环境的评价,建议各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单独进行评价和分析,并将评价结果写入招商选资评价报告上报商务部。

  二、本指标体系中的时期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以年为单位,为本年发生数,时点指标均为年末数。

  三、相关指标解释

  1、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指报告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上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之比。

  2、资金到位率:指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与近三年(含当年)累计合同外资金额之比,反映招商引资实效。

  3、鼓励类企业率:指报告年度内新批设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数(包括研发机构)与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之比。

  4、出口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重:指报告年度内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包括货物、服务、技术)在其销售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

  5、就业增长率: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就业人数比上年就业人数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和对就业的持续影响力。

  6、纳税增长率:指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总额比上年纳税总额增长的比率,该指标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7、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参检率:指当年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统计参检企业数/(累计批准设立企业数-已终止撤销企业数)。

  8、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工业性服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是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工业总产出)扣除了在生产过程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生产法和收入法,基本计算公式为:

  (1)生产法: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合计+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应交增值税

  9、涉外税收占当地税收总额比重:指报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总额的比重。

  10、世界500强实际投资额占当地实际使用外资比重:指期末世界500强企业在本辖区内的实际投资额与实际使用外资额之比。

  11、生产性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指报告年度内生产性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当地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根据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SIC),为企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商务和专业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保险业、房地产业、零售业、批发、交通运输业、通信业等。

  12、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比重:指报告年度内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当地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比重。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我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

  13、高新技术企业数:指报告年度期末经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数。

  14、研发中心数:指报告年度期末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数。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②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15、科技活动人员: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参加科技项目人员:指编入各类科技活动项目组并从事(或参与)项目研究活动的人员。

  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指外商投资企业中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16、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资金、国外资金、其他资金等。

  17、研发人员: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研发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18、专利申请数: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19、发明专利申请数: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20、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技术改造落后技术,用先进工艺代替落后工艺、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21、技术引进经费支出: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购买国外技术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键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22、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国外引进项目进行消化吸收所支付的经费。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

  23、大中型工业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界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24、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新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单位面积上投资总额。

  25、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产出强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与工业用地面积之比。

  26、工业用地利润产出强度: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利润总额与工业用地面积之比。

  27、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指报告年度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总数中,实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数所占的百分比。即“实际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数/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100%”。

  28、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率:期末通过ISO14000认证的外商投资规模以上企业数/期末外商投资规模以上企业数。

  期末通过ISO14000认证的外商投资规模以上企业数:指期末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经通过ISO14000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数量,不包括未能通过复查,已失去该项认证的企业数量。

  期末外商投资规模以上企业数:指期末辖区内实际拥有的各类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数量。

  29、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外商投资工业增加值之比。

  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

  30、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指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与工业增加值之比。

  31、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之比。包括企业处理回用的废水。

  32、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指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工业增加值之比。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

  3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外商投资企业工业重复用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之比。

  工业重复用水量: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工业用水总量: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3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比,计算公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35、社保覆盖率:指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与吸纳就业人数之比。

  36、社保缴费总额占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比重:指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比。

  37、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报告年度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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