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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9]第2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2.7
【实施日期】20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部分服务业的外商投资审核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根据规定,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需要先履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应在取得其书面批准文件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并在下发批文和批准证书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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