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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发文日期】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日本公司税率均为47.1%。

2022年4月19日,应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CH2CCl2-]m-[-CH2CHCl-]n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该税则号项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 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 其他日本公司 47.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3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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