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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企业:
  现将《境外贷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映。
  1999年8月 1日前颁发的批准证书,年审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9月 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以下简称境外加工贸易)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境外加工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年审作如下规定:
  一、年审的范围
  凡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其领取的批准证书领参加每年的年审。
  二、年审的时间
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须在两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办理年审。
  三、年审的办理
  投资主体属中央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
  投资主体属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办理年审。
  四、年审的材料
  (一) 年审登记表(格式见附1);
  (二)境外企业上一财务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投资主体上一年度出口统计,境外企业带料出口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经营情况的评定材料;
  (五)境外企业经营情况总结;
  (六)批准证书原件;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年审的批准证书在其"年度审查栏"中加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审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2)。
  六、批准证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境外企业,不再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政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企业被视为批准证书年审不合格;
  (一) 连续两年年带料出口额低于50万美元;
  (二)连续3年亏损;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不按要求按时提供经营情况,或不服从驻外使馆协调管理。
  七、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8月 15日前将年审印章印横交外经贸部备案。
  八、每年1月1日至1月 15日、7月1日至7月见日,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本暂行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 月 日

  附2
  一、 外经贸部负责的企业年审,样章格式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年审专用章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二、 省级级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的企业年审,样章格式为:

XX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局)
                        年审专用章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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