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政策与规定,我国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通领域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商业物资企业、供销社企业和外经企业。随着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外经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实行进出口经营登记备案制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已经取消。各类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政策,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有关的进出口权。
为了增强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的透明度,方便有关部门、各类企业了解外经贸经营资格审定的规定和申报程序,我们编制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须知》,供大家参阅。
外经贸部外贸司
2001年6月
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须知
申请类别
| 资格条件
| 企业申报材料 | 批准或登记部门、申请程序 |
流通领域 进出口经营资格 经营范围:
2、经营加工贸易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1、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有制企业1。
| 1、《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 2、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或 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复印件(新成立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还须提供: 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证明材料 4、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还须提供:
| 批准部门: 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
生产领域(本企业) 进出口经营资格 (生产企业) 经营范围: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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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500万元(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不少于300万元,机电行业企业不少于200万元) |
《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私营企业使用) 2、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 3、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私营企业)还须提供: 工商部门或审计(会计)部门出具的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 | 1、公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 登记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登记程序: 按营业地原则,由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私营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批准部门: 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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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 进出口经营资格 (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经营范围:
2、经营加工贸易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1、由已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有制生产企业控股成立以从事进出口业务为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统称进出口公司)。
3、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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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 2)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证明材料 4)上年度自营出口业绩证明
1)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或由工商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成立公司) 2)有限责任或股份制进出口公司还须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证明材料 | 批准部门: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
科研或高新技术领域 进出口经营资格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 经营范围: 1、公有制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 1)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院所(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 2)经营本院所(企业)科研和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
1)经营本院所(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 2)经营本院所(企业)科研和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 | 1、具有自产产品和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 2、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3、具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专业人员。 | 1、院所、企业申请(包括《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有关内容),或《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私营院所、企业使用) 2、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4、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私营院所、企业)还须提供:工商部门或审计(会计)部门出具的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 5、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私营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 | 公有制院所(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登记程序:按营业地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私营院所(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批准部门: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
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经营范围: 1、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2、经营加工贸易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商业、物资企业: 1、销售额要求 1)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注册资金要求:5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万元) 供销合作社企业:
|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签章的原始统计表、或经税务部门或会计师事物所签章的企业损益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印章); | 商业物资企业批准部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并由国家经贸委分批推荐外经贸部批准。
供销社企业批准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同时报送供销总社、外经贸部,并由供销总社分批推荐外经贸部批准。 |
注:
1、经济成分须不低于51%,含国有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有制经济成分占51%以上(含51%)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武汉)、湖南、广西、海南、四川(成都)、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西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
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申请须知
申请类别 | 资格条件 | 企业申报材料 | 批准登记部门 申请程序 |
大型实体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 经营范围: 1、全方位(无行业限制)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1); 2、本行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2) | 1、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 |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的证明材料 | 批准部门: 外经贸部 申请程序: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
设计院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 经营范围: 1、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1); 2、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2); 3、全方位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3) | 1、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使ぷ艹邪な椋ㄕ竞透北靖从〖?/p>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资质; 3、具有施工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 | 1、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对外经营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 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 同上 |
外经窗口公司对外承包劳务经营资格 经营范围: 对外劳务经营权 | 1、注册地在沿海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须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须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及革命老区应达到50亿元人民币; 2、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西部地区及革命老区300万元以上); 3、通过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三年以上; 4、前两年年均对外承包劳务的业务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100人; 5、必须是国有企业 |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2、企业开展外经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外经权的公司或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开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5、公司章程 | 同上 |
对外劳务经营公司 经营范围: 与航运业相关的对外劳务经营权 | 1、自有船只总吨位10万吨以上; 2、自有船员1000人以上; 3、申请前两年年均外派船员不少于100人,并有船员培训基地 | 1、2、3、见上格1、2、3; 4、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公司章程 | 同上 |
外贸公司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经营范围: 1、对外劳务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1) 2、对外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适用资格条件2) | 1、上年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或出口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为进出口5000万美元或出口30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上年出口额达6000万美元的以经营机电设备为主的外贸公司 2、注册资金5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 |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同上 |
外经公司子公司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 1、母公司为中央部委或中央大型企工委管理的企业,获外经权5年以上,前两年营业额超过1亿美元,外派劳务超过500名; 2、子公司营业额超过3000万美元,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3、具有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 同上 | |
渔业劳务经营权 |
| 1、2、3、见上格1、2、3; 4、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公司章程 | 同上 |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经营范围: 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 1、具备生产、设计、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 2、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 3、须是机电行业 |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海关出具的近年出口额的证明和出口机电产品的种类)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同上 |
国家120家大型试点集团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经营范围: 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集团母公司和有资质的子公司) |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
批准部门: 外经贸部 | |
国家确定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经营范围: 本行业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 1、2、同上格1、2;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