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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函〔2008〕100号
【发布日期】2008-11-12



重庆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8.37平方公里,分水港和空港两个功能区(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水港功能区面积6.0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江北区寸滩街道寸滩村甘蔗堡社、大桥社,南至沿长江至渝黔高速公路大佛寺大桥,西至渝北区人和镇童家院子立交,北至渝北区人和镇双碑村十七社、220国道。

  空港功能区面积2.37平方公里,分为两个地块。其中地块一面积1.0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硚田村七社,南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十社,西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十一社,北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硚田村九社;地块二面积1.3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桥八社,南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六社,西至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办事处黎家村十六社,北至渝北区古路镇荣华村七社。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重庆出口加工区。

  二、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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