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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76号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下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

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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