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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77号
【发布日期】2009-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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