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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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