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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36号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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