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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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