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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公布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6-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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