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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09-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4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继承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31日起,对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7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9年第4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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