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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09-07-03 
【实施日期】2009-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中,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对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需要延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后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固体废物的加工贸易业务。 

  三、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1号公告所附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稿件来源:环境保护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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