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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第10号
【发布日期】2009-08-15
【实施日期】2009-09-01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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