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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85号,公布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令 2009年第185号
【发布日期】2009-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长                               主任:张平
                              部长:谢旭人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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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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