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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4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实施日期】2009-10-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