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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09-10-26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6年第38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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