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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81号
【发布日期】2009-12-14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蒙古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方便两国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为此,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载货清单》,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物复出境时,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呼和浩特海关咨询。电话:0471-6982953,0471-6982942。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制说明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载货清单(试行)
2.《载货清单》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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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第一位为国别代码(自中方出境,代码为“C”),第二、三位为年份,第四至七位为关区代码,第八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例如:C09070500001,表示二连公路(0705)2009年出口蒙方的第一份载货清单。
二、运输工具国籍
本栏目根据运输工具国籍,选择“中国”或“蒙古国”,并在方格中标记“√”。
三、车牌号
本栏目填写运输工具所属国的车牌号码。
四、集装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车辆载运的集装箱编号。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以“;”间隔。如为厢式货车,可不填本栏目。
五、拖车号
本栏目填写拖挂在头车后的拖车号码。
六、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装货城市名称、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海关监管场站等。
七、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卸货城市名称、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海关监管场站等。
八、出境日期
第一联的“出境”与第二联的“进境”相对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填写进出境日期。
九、编号
一辆货运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烦序填写。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随附材料及数量栏目注明。
十、货物名称及规格
此栏目填写规范的商品名称,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十一、唛头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或标记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宇、数字。
十二、包装方式及件数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使用阿拉伯数字。类型填写包装物类型,如“箱”“袋”“件”等。
十三、重量
“毛重(千克)”指货物包括外包装材料的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十四、货物价格(币种)
本栏目按商品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写明币种。
本栏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十五、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的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六、收货人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七、合计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千克。
填写所载货物的净重之和,单位为千克。
十八、承运人声明
本栏目填写承运人正式全称,声明向海关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承运车辆进出境许可证号码
本栏填写本车辆此次运输使用的有效的国标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码。
二十、驾驶员姓名、签名、日期
“姓名”栏目以正楷中文和蒙文印刷字体填写驾驶员全名,“签名”栏目由驾驶员本人填写其惯用签名,“日期”为签名日期。
二十一、合同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二、海关关锁号
填写海关施加的封锁号码。
二十三、海关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过境”或“其他”,并在方格中标记“√”。
二十四、随附货运清表
本栏目用于填写必要的相关信息,如因商品项目较多、需随附货运清表的,在此填写“随附货运清表的总页数和商品项目总数”。
二十五、《载货清单》用中蒙两国文字制订,承运人用本国文字规范填写,各栏目填写后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