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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9-01


  为加强对经香港转运内地的白羽肉鸡产品的原产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9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经香港转运内地的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的,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商业、运输、以及原产地证书等单证外,还应当提交由香港海关签发的《香港海关确认书》(格式见附件)。

  对于无法提交上述《香港海关确认书》的,海关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海关确认书(非原产美国冻鸡产品)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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