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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4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14-06-25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新加坡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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