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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9年3月22日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操作手册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 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2019年3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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