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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04号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5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苏丹共和国农林业部关于苏丹脱壳花生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相关规定,总署拟定了《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附件要求的苏丹脱壳花生输华。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6月2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

 

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苏丹共和国农林业部关于苏丹脱壳花生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产品

苏丹脱壳花生是指产自苏丹,并在苏丹加工、储藏的脱壳花生。

三、企业要求

苏丹输华脱壳花生的储藏、加工企业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由苏丹主管部门注册并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企业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苏丹输华脱壳花生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杂质。

(二)苏丹输华脱壳花生应不带有活虫和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花生丛簇病毒(Peanut clump virus)、黑蒴(Alectravogelii)、天鹅绒马唐(Digitariavelutina)、小列当(Orobancheminor)、亚麻列当(Orobanche ramosa)。

(三)苏丹输华脱壳花生应实施磷化氢熏蒸处理,熏蒸温度:18℃—23℃,磷化氢剂量:57%的磷化铝6g/m3,或有效成分磷化氢2g/m3,熏蒸处理时间:168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磷化氢的浓度不得低于200ppm),熏蒸处理后通风至少12小时,或磷化氢浓度降至0.1ppm以下。熏蒸结束45天后方可食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苏丹输华脱壳花生须随附苏丹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声明栏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苏丹输华花生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内容须用英文书写。

六、食品安全要求

苏丹输华脱壳花生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包装及运输要求

(一)苏丹输华脱壳花生在出口前必须经过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程序,保证花生中不带有花生壳、杂草及土壤等杂质。

(二)苏丹输华脱壳花生的包装上应标有可以识别的花生品种、产地、仓储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名称或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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