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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18号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5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立陶宛小麦进口。现将《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7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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