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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23号

【发布日期】2019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19年7月25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关于〈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增加俄罗斯库尔干州小麦输华,有关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8年第2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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