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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47号
【发布日期】2019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2019年9月19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葡萄牙鲜食葡萄进口。现将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9月1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

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 L.,英文名Table Grapes(以下简称葡萄)。

三、允许的产地

葡萄牙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均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简称MAFDR)注册。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AFDR向GACC提供。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葡萄粉蚧Planococcus ficus

4.葡萄根瘤蚜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

5.醋栗褐蚧Eulecanium tiliae

6.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7.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8.葡萄叶绣螨Calepitrimerus vitis

9.葡萄细菌性疫病菌Xylophilus ampelinus

10.芒果小新壳梭孢Neofusicoccum mangiferae

11.褐枝顶孢霉Phaeoacremonium minimum

12.厚孢小褐球壳 Phaeomoniella chlamydospor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葡萄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果园应维持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果园必须及时清除落果。

2.针对地中海实蝇。MAFDR应建立地中海实蝇监测体系,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其中Jackson诱捕器以trimelure为诱剂,McPhail诱捕器以水解蛋白为诱剂,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MAFDR应保留实蝇监测工作及监督等方面的记录,以便GACC审查。

3.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MAFDR人员或其授权人员须从葡萄开花期到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注册果园内诱捕器按每1公顷1个的密度设置。MAFDR人员或其授权人员应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确保葡萄园没有上述有害生物发生。如监测到上述有害生物,须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往中国的葡萄不携带上述有害生物。如MAFDR再次监测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来自该葡萄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4. 针对葡萄粉蚧、醋栗褐蚧、无花果蜡蚧、葡萄叶绣螨。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每周视觉检查监测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和叶部是否有可疑症状和成虫。如在监测期间监测到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往中国的葡萄不携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MAFDR再次监测发现果园中发生该种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向中国出口。

5.针对葡萄根瘤蚜。需采取田间系统控制措施,确保葡萄园没有发生该虫害,并在包装箱中使用SO2保鲜膜。

6.针对葡萄细菌性疫病菌、芒果小新壳梭孢、褐枝顶孢霉、厚孢小褐球壳。必须进行果园监测,从葡萄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检查茎部和叶片有无病斑,采集有可疑症状的标本,送实验室检测。MAFDR应保证出口葡萄上不得带有上述有害生物。

7.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MAFDR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8.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9.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对上述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MAFDR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向GACC提供。出口的第一年,MAFDR须向GACC提供每个果园的监测记录;从第二年开始,只需提供一份结果。MAFDR应对监测计划和整体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FDR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葡萄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输华葡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必须用带有网眼的袋(最大孔径1.6mm)罩住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

4.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使用托盘的,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5.包装好的葡萄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不同检疫条件的货物应分开存放。

6.输华葡萄在装箱时必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被记录供MAFDR检查。

7.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三)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葡萄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见附1),冷处理操作应在MAFDR官员监管下实施。冷处理须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2)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3)。

(四)出口前检疫。

1.MAFDR应在出口前对输华葡萄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内,MAFDR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MAFDR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MAFDR官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葡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BATCH OF GRAP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ORTUGUESE TABLE GRAPE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RURAL DEVELOPMENT OF PORTUGAL,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葡萄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将允许从所有GACC批准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葡萄不得进口。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由MAFDR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表格;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MAFDR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葡萄,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MAFDR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MAFDR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葡萄牙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MAFDR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至少两名检疫官员赴葡萄牙,在MAFDR的协助下,对输华葡萄的产区、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本议定书要求情况进行实地审查,主要包括产地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包装与冷藏设施、冷处理运行等情况。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葡萄牙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FDR协商,以调整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葡萄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附:

1.冷处理指标要求

2.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附件内容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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