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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26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7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面粉进口。现将进口蒙古面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7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

进口蒙古国面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蒙古输华面粉是指由蒙古国境内生产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或黑麦(Secale cereal L.)在蒙古国境内经加工而获得可食用的精细粉状食物。

三、生产设施要求

蒙古输华面粉的生产企业应符合议定书中的检验检疫要求,须经蒙方推荐,经中方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蒙古输华面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蒙古输华面粉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斑皮蠹属(非中国种)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 species)、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

五、产地要求

蒙古输华面粉的原料小麦和黑麦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及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的地区。

六、生产要求

(一)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应定期在原料产地进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向中方通报并暂停疫情发生地区的小麦和黑麦生产的面粉对华出口。

(二)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应在蒙古输华面粉生产企业中对斑皮蠹属(非中国种)(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 species)发生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施诱捕。

(三)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应对生产输华面粉的原料小麦和黑麦开展腥黑粉菌属亚种(Tilletia ssp.)检测,携带腥黑粉菌属亚种(Tilletia ssp.)的原料小麦和黑麦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面粉。

七、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蒙古输华面粉装运前,装运工具应进行彻底检查,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有害生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八、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蒙古输华面粉在向中国出口前,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应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对每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面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品种和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面粉符合于2020年9月15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

九、食品安全要求

蒙古输华面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十、包装要求

蒙古输华面粉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被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污染的材料包装。每一个输华面粉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原料小麦或黑麦产区、面粉种类、批次(批号)、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或英文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十一、其他

蒙古输华面粉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获得注册登记的蒙古输华面粉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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