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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21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21年7月5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经研究,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见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2.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7月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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