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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3日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5.2%-37.5%、意大利公司5.3%-20.9%、英国公司20.9%、法国公司20.9%、台湾地区公司20.9%,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2020年10月12日,应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

英文名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调查期间,美国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因英文名称发生变更,申请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名称变更申请,同意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继承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1.4%反倾销税税率。以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37.5%反倾销税税率。具体美国公司税率如下:

1.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31.4%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

2.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25.2%

(INVISTA S.A.R.L.)

3. 其他美国公司 37.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1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

期终复审裁定

2020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25.2%-37.5%、意大利5.3%-20.9%、英国20.9%、法国20.9%、台湾地区20.9%,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0年8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没有对原产于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0年9月30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0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生产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曾用名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中国大陆生产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0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生产者问卷;向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向申请人和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通知,并告知美国驻华大使馆。

在规定期限内,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美国生产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大陆生产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0年11月2日,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初步评论意见》。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对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初步评论意见〉之抗辩意见》。

2021年3月26日,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评论意见》。

2021年4月2日,调查机关会见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会面材料已提交至"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提交了《对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评论意见〉之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答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年5月7日、5月12日至14日,调查机关对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相关核查材料已送至公开信息查阅室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 etrb.mofcom.gov.cn),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1年8月25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21年9月6日,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公司更名

2021年2月5日,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由于集团内部职能调整,2012年公司英文名称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更改为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请求由更名后的公司继承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注册登记文件、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名单、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等证明材料。该公司称公司更名并非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因此没有有关公司更名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调查机关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提交评论认为,第一,域外形成的文件未履行认证程序;第二,现有材料无法充分说明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更名前后是否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实质性变化;第三,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9年后才提交更名申请,原因不明,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核查该公司更名事实情况。

2021年4月27日,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以及调查机关长期贸易实践并未要求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第二,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更名前后公司章程表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实质变化。公司仅有一名股东,无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名称变更并非需股东决议的事项,不存在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其他附件也足以证明公司更名前后未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实质性变化。第三,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更名前与中国大陆客户签订了5年以上的长期销售合同,为避免引发合规问题、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此前未向调查机关提出继承税率申请。在第二次期终复审前后,公司签署的长期合同已基本到期,处于需要更新的时间点,故在本次复审中提交更名申请。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补充提交了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的更名前后的注册登记文件。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将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公司更名前后关于聚酰胺-6,6切片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延期提交更名申请没有影响上述因素。据此,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的名称变更申请,同意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继承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在原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1.4%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适用原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37.5%反倾销税税率。

四、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五、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并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申请人提交了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和市场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一)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25.2%-37.5%。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Operations LL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只划分一种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都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全部美国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直接原材料为尼龙66盐,尼龙66盐由己二胺和己二酸聚合生成。该公司报告了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尼龙66盐的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据此对该公司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先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再通过上海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三是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与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销售方式,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和上海关联贸易商均未按要求单独提交答卷,也未提供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和上海关联贸易商转售的证明材料和调整项目,仅提供了一笔上海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客户销售的证明材料,导致调查机关无法准确确定第二、三种销售方式的出口价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最低价格来确定第二种和第三种销售方式的出口价格。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答卷已填报所有集团内公司对下一手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在案数据完全允许调查机关认定第二种和第三种销售方式的出口价格。在未经合理调查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没有理由使用《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其次,调查机关未对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发放补充问卷,即以第三国贸易商及上海公司没有单独答卷为由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问卷明确要求"如果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在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时,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贸易商来进行的,应将本调查问卷复印本转交有关的出口商。如果涉及多个出口商,应包括所有参与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上述公司应向调查机关独立提交答卷。"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第二、三种销售方式涉及第三国关联贸易商及上海关联贸易商的情况下,却未按答卷要求将调查问卷转交,涉及的关联贸易商也未向调查机关独立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缺失了关联公司发生费用及所承担职能等必要信息。第二,调查问卷明确要求提供调查期内6笔交易的所有证明文件,而公司答卷却只提交了2笔交易的部分证明文件,比如一笔通过第三国和上海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交易,答卷未提供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向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中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告知了不提供信息的后果。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不提交相关信息,调查机关因此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公司其他信息来确定第二、三种销售方式的出口价格。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答卷报告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仅将该公司部分销售费用(佣金、销售人员工资及奖金、广告费用、其他费用等)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计算得出,没有包括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费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进口海关关税、报关代理费等其他销售环节费用。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分摊方法不能完整合理反映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和美国国内销售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公司没有按答卷要求填报内陆运费等销售环节费用妨碍了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数据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了从美国出口到中国大陆的销售环节费用以及美国境内环节费用。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书中的数据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4. 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

其他美国公司

2020年10月12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定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为可获得最佳信息,并据此认定其他美国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第一,申请人主张的《TECNON月报》公布的2019年美国本土市场销售价格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美国国内销售价格,采用《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公布的2019年月度美国国内销售价格更加准确。第二,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相较于申请人主张的《TECNON月报》和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主张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公布的2019年美国国内销售价格,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数据为实际交易数据,能更准确反映美国国内销售价格以及市场情况。第二,根据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数据,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鉴于本案除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外,美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以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确定其他美国公司是否存在倾销。调查结果显示,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二)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本案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研究机构出具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9年),提供了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答卷表1-7中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和美国海关数据填报了美国聚酰胺-6,6切片市场的相关数据。美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交美国聚酰胺-6,6切片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美国海关数据和《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发现美国海关数据不仅包括聚酰胺-6,6,还包含聚酰胺-6、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9、聚酰胺-6,10、聚酰胺-6,12等非被调查产品,《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统计的是聚酰胺-6,6聚合物。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人和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多次引用该报告来分析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市场情况,双方均认可该报告的相关内容。鉴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更准确的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市场数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中的数据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市场情况进行分析。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能分别为110万吨、112.5万吨、109.5万吨、109.5万吨、114万吨,基本保持稳定,略有增加。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分别为85.6万吨、83.2万吨、79万吨、79万吨和74.1万吨,呈持续下降趋势。在此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产量),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24.4万吨、 29.3万吨、30.5万吨、30.5万吨和39.9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22%持续增长至35%。这表明,美国拥有大量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并且闲置产能逐年增加。

2.美国市场需求情况。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美国国内市场聚酰胺-6,6切片需求量分别为51万吨、51.3万吨、50.8万吨、49.7万吨和48.5万吨,呈下降趋势。同期,美国聚酰胺-6,6切片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59万吨、61.2万吨、58.7万吨、59.8万吨和65.5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从54%增长至57%。这表明,美国国内市场对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出现下降,50%以上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需依赖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3.美国出口情况。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总出口量分别为36.6万吨、34.4万吨、31.5万吨、32.3万吨和27.6万吨,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43%、41%、40%、41%和37%。这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市场呈萎缩趋势,但仍有40%左右的产量需对外出口,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非常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美国国内市场对聚酰胺-6,6切片产能的消化能力有限,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三)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和《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分别为3.20万吨、3.98万吨、3.03万吨、3.20万吨和3.65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9%、12%、10%、10%和13%。这表明,尽管有反倾销措施的限制,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依然呈总体上升趋势,且中国大陆市场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

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全球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量主要集中在西欧、北美和中国大陆市场,这三个地区2019年合计需求量占全球总需求量的70.54%。近年来,西欧和北美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量已经趋于稳定,消费市场逐步向亚洲转移。2015年至2019年,西欧市场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稳定在20%左右,北美市场占全球总需求量比例由28.99%下降至27.06%。其中美国占全球总需求量比例由23.92%下降至21.99%。同期中国大陆需求量从45.7万吨增长至51.9万吨,增长幅度13.57%。中国大陆市场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由21.44%增长至23.53%。在全球除中国大陆外的其他消费市场需求已经基本稳定甚至下降的背景下,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而言,中国大陆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目标市场之一。在本次复审期间,美国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获得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并消化美国国内闲置产能,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能较大,闲置产能持续增加,占总产能的比例从22%增长至35%。美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呈下降趋势,50%以上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40%左右的产量依赖对外出口。除中国大陆市场的其他地区市场需求量相对稳定,中国大陆市场保持较快增长,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的目标市场之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仍保持增长,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表明美国出口商将继续或再度采用倾销策略来消化闲置产能获取中国大陆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 美国产能的影响。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第一,考虑到必要的机械维修、工人换岗等必要停工时间以及飓风等不可抗力对生产的影响,产能利用率难以达到100%。根据圣路易斯银行联邦储备经济数据库对非耐用品、化学品产业产能利用率的统计,2015-2019年美国国内化学品产业的平均产能利用率在71.3%至77.9%之间浮动。《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统计的2018-2023年全球聚酰胺-6,6聚合物的产能利用率为72%-73%,美国生产商的产能利用率为65%至78%,属于正常范围,不存在闲置产能。第二,即使剩余产能全部转化为产量,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的影响也极小。第三,上游原材料己二腈的产量限制美国无法大规模提高聚酰胺-6,6切片产量,也不会大幅提高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再次重申上述主张并补充认为,第一,企业产能利用率不能基于100%的推测判断。第二,即使美国生产商的产能100%转化为产量,真正出口到中国大陆的数量仅占消费量的2.6%,对中国大陆生产商的影响极小。第三,即使新增的美国己二腈产能全部转化为聚酰胺-6,6切片产量,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新增产量绝对值不超过0.6万吨,占消费量比例不超过1.5%,对中国大陆生产商及市场几乎不会造成显著影响。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第一,2015-2019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总体呈上涨趋势,预计2020-2023年产能仍会持续上涨,且平稳维持在118万吨的较高水平。同时,美国国内需求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且存在下降趋势。闲置产能达60.84万吨/年,超过一半总产能,存在严重的供求失衡。国际通用的产能利用率正常值在79%至83%之间,低于79%即为产能过剩。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72年以来美国工业产能利用率平均值79.8%,反观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能利用率一直未超79%,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产能利用率为65%,明显低于美国产业的平均水平,产能过剩情况明显。第二,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一度超过40%,预计未来还将维持在35%左右的较高水平,说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过剩产能严重依赖出口予以消化。第三,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2019-2025年全球己二腈产能将增加91.5万吨,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不能仅依据美国新增己二腈产能来计算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产能利用率。虽然聚酰胺-6,6切片产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己二腈的供应,但也取决于市场需求。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2015-2019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能基本维持110万吨左右,闲置产能(产能-产量)由24.4万吨增加至39.9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从22%增长至35%。这表明,美国拥有大量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能力,无论采取何种比例计算产能利用率,美国闲置产能都在逐年增加。第二,2015-2019年美国国内市场对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下降,50%以上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40%左右的产量需依赖对外出口。尽管有反倾销措施的限制,2015-2019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从3.20万吨增长至3.65万吨,占美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从9%上涨至13%。在全球除中国大陆外的其他消费市场需求已经基本稳定的背景下,中国大陆市场占全球总需求量的比例由21.44%增长至23.53%,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的目标市场之一。如果美国闲置产能全部转化为产量,在其他地区市场需求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美国可能会加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美国生产商出口至中国大陆的数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的测算方法不能反映全部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第三,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估计,2019-2025年全球己二腈产能将增加91.5万吨,其中美国己二腈产能将增加23万吨,聚酰胺-6,6切片产量将预期增加。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计算方法同样表明美国聚酰胺-6,6切片产量将增加。鉴于美国40%左右的产量需对外出口,且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向中国大陆的出口量仍在增加,在全球其他消费市场需求已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可能加大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出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2.美国生产商对中国大陆市场的依赖度。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第一,申请书中关于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数据包含了非被调查产品,由该数据得出的美国出口至第三国(地区)的排名不准确。即使按照该数据得到的排名,美国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也次于墨西哥、韩国、加拿大和越南,并非是美国生产商的首选,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逐年降低,仅有3%-6%的产量出口至中国大陆,说明美国对中国大陆市场依赖度极低。第二,美国对墨西哥的出口价格始终高于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并非是最具吸引力的。第三,美国产能已经大量转移至中国大陆及第三国(地区),中国大陆对美国产品需求量逐步降低,美国国内市场需求将上涨,美国生产商将首先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对外出口。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第一,申请书中关于美国的出口数据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无论海关税则号项下是否包括非被调查产品,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亦未举出更准确、更具说服力的数据。第二,中国大陆在美国所有出口国(地区)中排名第五,在亚洲市场位列第三,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的6.78%,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高于韩国和越南,中国大陆是美国生产商在亚洲的首选市场。第三,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量逐年上升,2020年以后中国作为全球经济恢复最早的国家,必将成为各国贸易产品和投资输出的重要目标。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生产商可能再次采取倾销的恶性手段竞争。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申请书附件提供的美国海关数据除包括聚酰胺-6,6以外,还包含聚酰胺-6、聚酰胺-11、聚酰胺-12、聚酰胺-6,9、聚酰胺-6,10、聚酰胺-6,12等非被调查产品,由于美国海关数据包含非被调查产品,因此根据该数据得出的美国聚酰胺-6,6切片出口价格不准确,调查机关决定不予采用。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15-2019年美国向中国大陆的出口量从3.20万吨增加至3.65万吨。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逐年降低"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三,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大陆对美国产品需求量逐步降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根据《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估计,中国大陆市场需求2020-2023年将从55.4万吨增加至65.4万吨,增长18%。同期,美国国内市场仍将产量超过需求,约25万吨的产量需依赖对外出口。2015年至2019年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从3.20万吨增长至3.65万吨,占美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从9%上涨至13%,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可能会加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倾销出口。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调查机关仅应关注一般贸易进口,而非通过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第二,海外市场依存度较高与中国大陆需求量占比上涨并不必然得到中国大陆是美国生产商目标市场之一的结论。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前述评论意见中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中国大陆对美国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量逐步降低。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调查机关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聚酰胺-6,6切片进口数据,该数据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2015-2019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酰胺-6,6切片的数量从3.20万吨增长至3.65万吨,占美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从9%上涨至13%,表明中国大陆是美国生产商目标市场之一。在美国闲置产能逐年增加、美国国内市场需求下降、40%左右的产量依赖对外出口的情况下,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可能会加大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五)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0年第42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进口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产业是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书中提交了由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出具的《关于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量情况的证明》,其中统计了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的总产量。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三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合计产量已构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申请书中由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出具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非改性)产量缺乏数据来源及统计口径,且产量与申请书中的《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提供的数据有较大差异,要求申请人澄清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并解释差异原因。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在未验证数据统计方法及支持性材料的情况下不应采用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统计的产量。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中国大陆总产量是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依据会员企业提供的资料统计得出,具有真实性,且协会对于业内专家意见和企业发展情况有准确把握,其提供的数据和意见具有客观性。关于数据差异的问题,第一,《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统计的数据是供应商Wood Mackenzie基于中国大陆聚酰胺-6,6市场整体情况所估计和预测的。虽然该供应商在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都设有团队负责收集数据,但其未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机构,因而协会从中国大陆企业直接调查取得的数据更准确。第二,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提供的数据仅包括聚酰胺-6,6切片,而《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统计的数据仅指明"聚酰胺-6,6聚合物",二者不具备可比性,因此会存在差异。

调查机关审查对比了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和《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分别统计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量,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的数据是由中国大陆会员企业直接提供,仅包括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非改性)的产量。而《PCI尼龙中间体和纤维年报》的统计口径是"聚酰胺-6,6聚合物",除包含聚酰胺-6,6切片外还可能包括直接用于生产工业丝、帘子布的聚酰胺-6,6。调查机关综合各方评论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统计的聚酰胺-6,6切片产量有明确的统计方法,统计口径和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能更准确地反映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量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申请书中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统计的产量。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2.中国大陆产业范围。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英威达尼龙化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英威达中国)虽然与美国生产商存在关联关系且为被调查产品进口商,但2019年英威达中国的产量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比例与申请人相当,如果将英威达中国排除,将造成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数据无法真实体现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整体情况。此外,申请书中关于将英威达中国排除至中国大陆产业范围外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认定其为中国大陆产业的一部分,并向其搜集财务数据。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英威达中国与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将英威达中国排除在中国大陆产业之外。2015-2019年申请人产量超过中国大陆总产量(排除英威达中国)的50%,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英威达中国与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将其从中国大陆产业排除。调查机关将发放中国大陆生产者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英威达中国未提交答卷。申请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即使在中国大陆总产量中不排除英威达中国的产量数据,三家答卷公司的合计产量也超过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构成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在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与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

(一)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披露三家答卷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的绝对数据和变化幅度可能造成三家答卷企业相互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可能对答卷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中国大陆产业相关数据进行保密处理。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相关数据采取区间方式进行披露,其真实数据可能位于调查机关所公布的任一水平。

调查机关于5月7日、5月12日至14日分别对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三家公司核查前提交了对答卷的微小更正,调查机关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核实,根据相关数据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分析。此外,调查机关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聚酰胺-6,6切片中国大陆总进口量和出口量,并根据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提供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量对表观消费量重新进行了计算。

1.表观消费量。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分别为364,620吨、419,725吨、437,127吨、413,404吨和405,510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15.11% ,2017年比2016年增长4.15%,2018年比2017年下降5.43%,2019年比2018年下降1.91%,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11.2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2.产能。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15-20万吨、16-21万吨、16-21万吨、17-22万吨和19-24万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5%-10% ,2017年与2016年持平,2018年比2017年增长5%-10%,2019年比2018年增长10%-15%,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27%-32%。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

3.产量。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0-15万吨、15-20万吨、14-19万吨、16-21万吨和14-19万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15%-20% ,2017年比2016年减少0-5%,2018年比2017年增长0-5%,2019年比2018年减少0-5%,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14%-19%。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波动增长趋势。

4.内销量。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分别为10-15万吨、15-20万吨、14-19万吨、13-18万吨和14-19万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30%-35% ,2017年比2016年减少0-5%,2018年比2017年减少0-5%,2019年比2018年增长5%-10%,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27%-32%。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量呈波动增长趋势。

5.市场份额。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32%-37%、35%-40%、34%-39%、34%-39%和35%-40%。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5-10个百分点,2017比2016年减少0-5个百分点,2018比2017年增加0-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增加0-5个百分点,调查期末比期初增加5-1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波动增长趋势。

6.内销价格。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内销价格分别为1.1-1.6万元/吨、1.0-1.5万元/吨、1.5-2万元/吨、2.5-3万元/吨和2-2.5万元/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下降0-5%,2017年比2016年增长27%-32%,2018年比2017年增长40%-45%,2019年比2018年下降15%-20%,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46%-51%。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内销价格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7.内销收入。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分别为15-20亿元、20-25亿元、25-30亿元、35-40亿元和30-35亿元。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25%-30%,2017年比2016年增加20%-25%,2018年比2017年增加35%-40%,2019年比2018年减少9%-14%,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90%-10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呈先升后降、总体增加趋势。

8.税前利润。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5)-0亿元、0-5亿元、1-6亿元、9-14亿元和0-5亿元。其中2015年亏损,2016年扭亏为盈,2017年比2016年增长0-5倍,2018年比2017年增长1-6倍,2019年比2018年减少85%-9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由亏转盈,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9.投资收益率。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0、0-5%、10%-15%、45%-50%和5%-10%。其中2015年为负,2016年为正,2017年比2016年增加5-10个百分点,2018比2017年增加30-3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减少40-45个百分点,调查期末比期初增加5-1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10.开工率。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0%-85%、90%-95%、89%-94%、85%-90%和70%-75%。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5-10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18比2017年下降0-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10-15个百分点,调查期末比期初下降5-1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先升后降、总体下降趋势。

11.就业人数。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800-850人、800-850人、800-850人、900-950人和900-950人。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0-5%,2017年比2016年减少0-5% ,2018年比2017年增加10%-15%,2019年比2018年减少0-5%,调查期末比期初增加10%-15%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增加。

12.劳动生产率。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50-200吨/年/人、180-230吨/年/人、170-220吨/年/人、150-200吨/年/人和150-200吨/年/人。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15%-20%,2017年比2016年下降0-5%,2018年比2017年下降5%-10%,2019年比2018年下降0-5%,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0-5%。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先升后降、总体增长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5-5.5万元/年/人、6-6.5万元/年/人、7.5-8万元/年/人、7.5-8万元/年/人和10-10.5万元/年/人。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10%-15%,2017年比2016年增加29%-34%,2018年比2017年减少5%-10%,2019年比2018年增加35%-40%,调查期末比期初增加95%-10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员工平均工资总体增长。

14.期末库存。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1-1.5万吨、0-0.5万吨、0-0.5万吨、1.2-1.7万吨和0.5-1万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减少60%-65%,2017年比2016年减少0-5%,2018年比2017年增加2-2.5倍,2019年比2018年减少40%-45%,调查期末比期初减少25%-30%。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波动下降趋势。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0-5亿元、1-6亿元、2-7亿元、3-8亿元和3-8亿元。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加10-15倍,2017年比2016年增加1-1.5倍,2018年比2017年增加10%-15%,2019年比2018年减少0-5%,调查期末比期初增加0-5亿元。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市场需求整体增长,带动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大幅增长;销量和市场份额总体增加,期末库存总体减少;销售收入增长翻番,税前利润由亏转盈,投资收益率由负转正,2016-2018年持续大幅增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始终为正,呈持续增加趋势,中国大陆产业的盈利状况得到一定改善。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等劳动生产相关指标也呈增长趋势。但2019年较前一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等都呈下降趋势,开工率2017-2019年持续下降,2019年开工率降至最低。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相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关于申请书数据与公司年报的一致性。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申请书中披露的各项指标变化幅度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马股份)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变化幅度存在差异。鉴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调查问卷中提交了具体的财务数据,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请求调查机关核实答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第一,神马股份作为母公司,不仅有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生产聚酰胺-6,6切片,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合并了众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第二,年报披露的"切片"财务数据,不仅包括聚酰胺-6,6切片,还包括锦纶6切片等产品。因此母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申请书中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第三,2019年神马股份完成了对河南神马尼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收购,该公司2018年聚酰胺-6,6切片的产量创历史新高,2019年母公司年报合并了该公司财务数据,导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申请书数据存在差异。

经审查,神马股份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合并了众多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且年报披露的"切片"财务数据还包括锦纶6切片等非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中的数据与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统计口径不同。此外,调查机关于5月12日至14日对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实了答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2. 关于中国大陆产业答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第一,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平神马(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是聚酰胺-6,6切片生产企业,但这两家公司未提交答卷。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再次提出上述主张。第二,根据公开信息,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从事聚酰胺-6,6切片、聚酰胺-6,6盐以及己二酸的生产,但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没有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也没有自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答卷仅报告自重庆采购原材料己二酸。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认为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也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且给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供应聚酰胺-6,6盐或己二酸等原材料,主张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完整答卷、未准确披露其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

中国大陆产业提交评论认为,第一,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平神马(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然是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其本身是独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此外,3家答卷公司的合计产量已构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第二,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设立,但调查期内未生产聚酰胺-6,6切片。第三,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从重庆采购原材料己二酸的是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其虽然与华峰集团公司有所关联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上级公司仅有48.3%的控制权,申请人在答卷时误以为二者不属于关联关系,核查前对此进行了更正。华峰集团有限公司自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己二酸的价格与隆众资讯出具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上述情况表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即使存在关联交易,所适用的也是市场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并于5月7日、12日至14日分别对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实了3家答卷企业数据。调查机关认为,第一,2015-2019年三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三家答卷企业的数据已构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虽然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平神马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平神马(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是聚酰胺-6,6切片生产企业,但这两家公司单独核算,其数据不影响答卷公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显示,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未生产聚酰胺-6,6切片,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也为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三,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从重庆采购原材料的发票显示,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在损害调查期内曾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己二酸。调查机关审查了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己二酸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隆众资讯的《2015-2021年国内己二酸市场价格走势图》。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关联采购己二酸的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未有证据显示采购价格受到关联关系影响。

3. 关于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第一,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实质上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销售业务部,调查机关应合并审查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第二,合并后两家公司的整体运行情况良好,没有遭受实质性损害。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再次主张中国大陆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均呈向好的发展态势,充分说明中国大陆产业状况良好,未受实质损害。相较于2018年,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的价格、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略微下降是由于2018年原材料短缺导致价格被不正常抬高所致,2019年的下滑仅是回归正常状态,不能代表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销售业务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二,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三家答卷企业共同构成中国大陆产业。在评估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时,应根据三家答卷企业的合并数据综合考虑,不能仅凭某一家或两家答卷企业的数据得出结论。第三,根据三家答卷企业的合并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大陆产业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2019年较前一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等都呈下降趋势,开工率2017-2019年持续下降,2019年开工率降至最低。关于2018年原材料短缺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被不正常抬高的主张,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审查了三家答卷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数据,也未发现2018年原材料短缺的事实和证据。三家答卷企业2019年原材料合计采购数量相较2018年下降、采购价格大幅上涨,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反而相较2018年下降15%-20%,盈利状况下滑。综上,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经营仍处于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可能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分别为31968吨、39843吨、30337吨、31999吨和36454吨,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8.77%、9.49%、6.94%、7.74%、8.99%。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2016年大幅增长,2017回落至期初水平,2018-2019年又开始持续上涨,调查期末比期初增长14.03%。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也呈相同趋势,2016年最高达9.49%,2017年降至6.94%,2018-2019年逐步回升至期初水平,调查期末比期初增加0.22个百分点。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美国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分别为24.4万吨、29.3万吨、30.5万吨、30.5万吨和39.9万吨,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22.18%、26.04%、27.85%、27.85%和35.00%。同期,美国聚酰胺-6,6切片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59万吨、61.2万吨、58.7万吨、59.8万吨和65.5万吨,是中国大陆需求量的 1.29倍、1.22倍、1.09倍、1.16倍、1.26倍,美国聚酰胺-6,6切片具有很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2015年至2019年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美国总出口量的比例从9%增长至13%。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进口产品将进一步增加。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美国有大量的聚酰胺-6,6切片闲置产能,但其国内需求量出现下降,美国40%左右的产量依赖对外出口。中国大陆是全球聚酰胺-6,6切片需求增长最快的市场,对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是美国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的出口目标市场之一。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聚酰胺-6,6切片。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原审调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市场区域、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未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倾销进口产品,倾销进口产品数量不降反升,且市场份额期末比期初增加0.22个百分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中国大陆对原产于美国的聚酰胺-6,6切片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3089美元/吨、2750美元/吨、3040美元/吨、3684美元/吨和4032美元/吨。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 22688元/吨、19367元/吨、21844元/吨、26049元/吨和26739元/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下降14.64%,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79%,2018年比2017年增长19.25%,2019年比2018年增长2.65%,调查期末比期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增长17.85%。

2015年至2019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1-1.6万元/吨、1-1.5万元/吨、1.5-2万元/吨、2.5-3万元/吨和2-2.5万元/吨。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下降0-5%,2017年比2016年增长27%-32%,2018年比2017年增长40%-45%,2019年比2018年下降15%-20%,2015年至2019年增长46%-51%。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取消反倾销措施后,倾销进口产品不会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负面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15年至2019年总体呈增长趋势。2018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甚至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获得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竞争关系将会发生改变。目前中国大陆产业虽有所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很可能进一步降低、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将进一步造成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1.进出口统计数据。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调查机关不应采用申请人提交的进出口数据,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以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形式提交了10位关税税则的聚酰胺-6,6切片进口数据,但未提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系统获取的一手原始数据,申请人对进出口数据的保密处理不合法。第二,除一般贸易方式外,其他贸易方式的进口数据不应在本次期终复审分析范围内,因为其最终会出口至其他国家市场,并非是缴纳反倾销税、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消费的正常贸易产品。申请人在第一次期终复审的分析范围也仅限于一般贸易进口。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再次重申该主张。第三,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获取的8位关税税则的一般贸易进口数据(包含改性等非被调查产品)小于申请人提供的不区分贸易方式的10位关税税则数据,与常理不符,申请人提供的进出口数据真实性存疑。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第一,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8位码进出口数据不包含加工贸易,数量上存在明显低估。第二,尽管目前反倾销税的征收不针对加工贸易进口,但近年来被调查产品激增的进口量说明,尽管有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中国大陆市场对美国生产商的吸引力仍然有增无减。与此同时,自2009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加工贸易进口比例明显高于之前,大量被调查产品通过一般贸易转加工贸易的方式来规避反倾销税。若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企业极有可能改变原规避方法,直接以成本更低、更便捷的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国倾销。第三,调查机关在第一次期终复审时采用的是不区分贸易方式的总量数据。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期终复审的分析范围仅限于一般贸易进口"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第四,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只提供了8位关税税则的分月进口数据,未提供完整的海关记录。基于包含非被调查产品的8位关税税则数据质疑申请人提供的更为准确的10位关税税则数据,明显不合理且不具备说服力。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对中国大陆自美国进口数据的评论意见,并予以了充分考虑,决定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主张,不采用申请人提交的进出口数据。调查机关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聚酰胺-6,6切片进口量和进口金额,该数据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等,不包含改性聚酰胺-6,6切片等非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考虑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主张,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数据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被调查产品的进出口情况,并依据该数据进一步分析了美国生产商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和对中国大陆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经审查,2015年反倾销措施第一次期终复审时采用的是包括各贸易方式的进出口数据,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期终复审的分析范围仅限于一般贸易进口"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2. 其他影响因素。

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评论认为,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不会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理由如下:第一,倾销进口产品基本为高端产品,性能优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二者已分别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竞争关系有限。第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少且价格高于中国大陆销售价格,不会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第三,2018-2019年原材料成本上涨是中国大陆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根本原因,不应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第四,中国大陆高端下游加工商较少,而高端加工商与国外一流生产商高度整合,下游产业对倾销进口产品的需求较低,即使终止措施,倾销进口产品也不会大量涌入中国大陆市场。第五,相较于原审阶段,中国大陆产业的经营情况已大有好转,发展势头强劲,不易遭受实质损害,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将阻碍中国大陆产业和下游产业的发展。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在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中再次重申上述主张。

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第一,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就高端、中端和低端产品如何界定给出明确的技术指标,也未提供倾销进口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质量存在差异的证据。第二,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主张的知名加工商中也有申请人的客户,所谓高端加工商与倾销进口产品生产商以及中低端加工商与中国大陆生产商之间的高度整合关系并不存在。第三,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提出何谓"世界一流加工商"、何谓"规模生产",在此背景下分析某些下游加工商对于倾销进口产品的需求量不具有客观性,不应被采纳。第四,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及其下游均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总体仍处于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脆弱状态,易受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利于推动上游和下游产业的良性发展和长远进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实地核查时申请人、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下游用户评价单显示,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无显著差异,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2019年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分别为31968吨、39843吨、30337吨、31999吨和36454吨,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8.77%、9.49%、6.94%、7.74%、8.99%,不属于少量进口。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15年至2019年总体呈增长趋势。2018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甚至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生产商仍在用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陆市场出口聚酰胺-6,6切片,调查期末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比期初增长14.03%,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增加0.22个百分点。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获得中国大陆市场,消化其大量的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第三,调查机关注意到2018-2019年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生产经营仍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国大陆产业更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第四,关于下游加工商与国外聚酰胺-6,6切片生产商高度整合导致中国大陆对美国的进口需求较低的主张,调查机关审查了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未发现下游用户因此少采购国外进口产品的相关证据。第五,在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下,中国大陆产业有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2019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呈下降趋势,开工率2017-2019年持续下降,2019年开工率降至最低,生产经营仍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综上,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奥升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八、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大陆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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