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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98号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波兰面粉进口。现将进口波兰面粉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波兰面粉检验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6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

进口波兰面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波兰输华面粉是指由波兰境内生产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包括斯卑尔脱小麦Triticum aestivum ssp. spelta)或黑麦(Secale cereal L.)在波兰加工完成并输往中国的面粉。

三、生产企业要求

波兰面粉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输华面粉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面粉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确保其面粉符合议定书中的植物检疫要求,在波兰国家植物卫生与种子检验监察署登记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波兰输华面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波兰输华面粉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和小麦矮腥黑穗病Tilletia controversa。

五、生产要求

(一)波兰国家植物卫生与种子检验监察署对面粉加工、储存设施中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和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发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实施诱捕的企业定期诱捕记录进行监管。如果海关总署要求,波兰国家植物卫生与种子检验监察署应向海关总署提供检查数据。

(二)企业根据波兰对小麦和黑麦谷物强制性规范,检测原料麦粒样品中是否存在腥黑粉菌属亚种,只有不存在腥黑粉菌属亚种的原料麦方能用于生产输华面粉。

六、食品安全要求

波兰输华面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七、包装要求

输华面粉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被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污染,并符合欧盟强制性法规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个输华面粉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面粉种类、批次标识、加工厂(经注册的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中文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装运前,输华面粉集装箱或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以防止混入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不应有的物质,如活体昆虫等。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波兰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检验检疫要求的面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面粉符合于2021年2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相关规定,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和小麦矮腥黑穗病Tilletia controversa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波兰输华面粉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波兰输华面粉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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