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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102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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