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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词: 两用物项技术进出口出口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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