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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22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6日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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