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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3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存在倾销,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2年1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

被调查产品名称:酞菁类颜料。

英文名称:Phthalocyanine,或称Phthalocyanine Pigment、Pathalocyanine Pigment。

产品描述:酞菁类颜料是具有四个异吲哚啉构造平面大环分子的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论是否经过精制及或颜料化。经过精制及或颜料化的酞菁类颜料色泽鲜艳,着色力强,具有优良的耐候性、耐热性、耐溶剂性、耐酸性和耐碱性,不溶于常规的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酞菁类颜料可用于涂料、油漆、油墨、塑料、橡胶、合成纤维原浆等产品的着色,及作为部分染料(如直接耐晒翠兰GL、活性翠兰K-GL等)的原料,在光记录介质、滤光片等领域也有特定生产用途,产品广泛应用在建筑、装饰、汽车、电子电器、包装印刷、化纤纺织、光电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2041700和32129000。上述税号项下酞菁类颜料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2年1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3月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2年1月18日,中国染料工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

2022年3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印度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的公开信息。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印度生产商霍巴赫色彩私人有限公司、朝日松原颜料有限公司、乔克思颜色私人有限公司、乔克思出口、乔克思有机私人有限公司、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罗纳工业有限公司、马自达颜料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纳拉扬有机物私人有限公司、法塔罗颜料和化学品(印度)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河滨工业有限公司、苏巴斯颜料私人有限公司、苏打山化工有限公司、联合利克斯颜色和化学品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申兰华色材有限公司、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七彩颜料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抽样。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

2022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发放《关于发放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抽样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倾销抽样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倾销抽样调查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和下载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知了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和印度驻华大使馆。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印度生产商霍巴赫色彩私人有限公司、朝日松原颜料有限公司、乔克思颜色私人有限公司、乔克思出口、乔克思有机私人有限公司、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罗纳工业有限公司、马自达颜料有限公司、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纳拉扬有机物私人有限公司、法塔罗颜料和化学品(印度)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河滨工业有限公司、苏巴斯颜料私人有限公司、苏打山化工有限公司、联合利克斯颜色和化学品有限公司、纳伍帕德颜料有限公司、阿克沙尔化学(印度)有限公司、凯撒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倾销抽样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机关对相关倾销抽样调查问卷答卷进行了审查,初步决定以收到的倾销抽样调查问卷答卷为基础进行抽样,将提交倾销抽样调查问卷答卷的印度生产商按照其报告的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关联公司合并计算)从大到小进行排序,选取出口数量占前3位的公司作为被抽样公司。2022年4月7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抽样有关情况的通知》,将初步抽样方案、结果及有关情况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公开征求评论意见。至评论意见提交截止日,无利害关系方对抽样方案及结果提出异议。2022年4月15日,调查机关发放了《关于发放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决定根据《关于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抽样有关情况的通知》中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最终选取的公司为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拉姆德夫化学工业(Ramdev Chemical Industries)、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Dhanveen Pigments Pvt. Ltd.)。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22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发放《关于发放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2022年4月15日,调查机关发放《关于发放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在上述通知中要求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调查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和下载调查问卷。发放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知了登记参加调查的各利害关系方和印度驻华大使馆。

在规定期限内,印度生产商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申兰华色材有限公司、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衡水贝利特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七彩颜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相关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及其关联生产商森法本公司、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申兰华色材有限公司、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衡水贝利特化工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2022年8月1日,调查机关向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发放了《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相关补充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补充问卷答卷递交截止日,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补充问卷》答卷。

4.被调查产品税则号。

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提交了《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增加相关税则号的请求》,主张零售形状及或零售包装的酞菁类颜料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2129000,请求将被调查产品所涉税号在立案公告中列明的32041700基础上增加32129000,相应税号调整不改变被调查产品范围。

2022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放《关于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申请人提交增加被调查产品税号相关请求的通知》,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并提交评论意见以及因相关税号调整需要修改的答卷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相关税号调整提交评论意见,也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因相关税号调整需要修改的答卷内容。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申请人关于增加税号的主张。

5.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提交了《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增加相关税则号的请求》。

2022年8月24日,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拉姆德夫化学工业、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提交了《对于酞菁反倾销案实质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

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提交了《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印度相关应诉方损害与因果关系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8月16日,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者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

7.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抄录、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

被调查产品名称:酞菁类颜料。

英文名称:Phthalocyanine,或称Phthalocyanine Pigment、Pathalocyanine Pigment。

产品描述:酞菁类颜料是具有四个异吲哚啉构造平面大环分子的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论是否经过精制及或颜料化。经过精制及或颜料化的酞菁类颜料色泽鲜艳,着色力强,具有优良的耐候性、耐热性、耐溶剂性、耐酸性和耐碱性,不溶于常规的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酞菁类颜料可用于涂料、油漆、油墨、塑料、橡胶、合成纤维原浆等产品的着色,及作为部分染料(如直接耐晒翠兰GL、活性翠兰K-GL等)的原料,在光记录介质、滤光片等领域也有特定生产用途,产品广泛应用在建筑、装饰、汽车、电子电器、包装印刷、化纤纺织、光电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2041700和32129000。上述税号项下酞菁类颜料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万民利有机物有限公司(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公司主张根据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划分型号,在各型号内部,再按照媒介/用途进行细分。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各型号内部按照媒介/用途进行细分的标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细分结果也存在交叉,因此在初裁中暂决定部分接受公司型号划分主张,根据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划分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印度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应数量的比例均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印度国内向关联客户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其中部分型号产品的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存在显著差异。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对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存在显著差异的部分型号,依据排除关联交易后同类产品的印度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其他型号,依据公司全部印度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关于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填报的成本数据,决定在初裁中暂予以接受,并根据重新认定的产品型号对相关成本数据进行了合并。关于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发现,公司在答卷表6-3“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中填报的费用总额无法与表6-5“盈利状况”相互勾稽,表6-3未按要求提供关于具体填报过程的详细解释,也未说明与表6-5数据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调查机关无法判断表6-3中的费用总额以及据以分摊至各型号产品的费用金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表6-3的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将表6-5中的费用数据与表6-6“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7“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8“财务及其他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8(其他)“折旧及摊销费用分配明细表”、附表6-8“费用底稿”进行了核对,经初步审查发现数据能够相互勾稽,因此决定在初裁中暂依据表6-5数据对各项费用按照重新认定的产品型号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了分摊。

调查机关据此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部分型号产品在印度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已排除部分型号产品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过20%的型号,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过20%的其他型号,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公司主张,公司在签订出口销售合同时通常已确定销售的实质条件,由于合同日与发票日之间的时间差在出口时普遍很大,而在国内销售时不明显,为公平比较,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作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日期。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的在不同市场上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合同日期、发票日期、销售日期确认方法、价格政策等答卷信息,发现公司向中国以外排名前三位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销售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销售同类产品时,都以发票日期作为销售日期,也都普遍存在合同日与发票日之间的时间差,该时间差尽管在印度国内销售时总体而言短于出口,但仍实质性存在,不应忽略不计,且答卷显示,公司在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已经考虑到了各种影响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向不同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采用相同的销售日期确认方法更加符合公平比较原则,在初裁中暂以发票日期作为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日期。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以发票日期作为销售日期的基础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佣金等调整主张。

对于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实为部分运输公司报价单而非双方签章的正式协议,部分运输费用需要在不同产品和逐笔交易之间分摊但未提供分摊计算单,公司填报的逐笔交易的运费金额无法与相应的销售证明材料相互勾稽,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对于贸易环节调整、间接销售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调整依据和调整金额提供证据材料,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内陆保险费、国际空运费用、国际海运费用、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货币兑换等调整主张。

对于出口退税,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获得出口退税所依据的国内法及中文译本、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了退税的证明文件、将相应退税额具体分摊到每一笔交易的计算单等支持证据,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对于印度商品出口计划退税优惠、出口商品关税减免优惠、间接销售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调整依据和调整金额提供证据材料,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据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拉姆德夫化学工业(Ramdev Chemical Industries)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根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划分型号,在各型号内部,再作出进一步细分,但公司未提供细分标准,细分结果也存在交叉,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部分接受公司型号划分主张,根据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划分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印度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填报的部分国内销售交易属于出口交易以及外购同类产品并转售,调查机关暂将上述交易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在排除上述交易的基础上,公司各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应数量的比例均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印度国内向非关联最终用户和非关联贸易商销售同类产品。调查机关暂决定,在排除出口交易以及外购同类产品并转售的相关交易的基础上,依据公司剩余的全部印度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生产成本,根据公司答卷,2家关联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其提供了涉及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包工服务。其中1家关联公司的包工成本填报在公司答卷表6-4(包工);另外1家关联公司,即森法本公司提交了独立的关联生产商答卷,在表6-3中填报了成本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答卷表6-4(包工)仅填报了关联公司与包工相关的生产成本,但未填报相关费用和利润;森法本答卷表6-3同时填报了包工和自行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费用且未作说明,调查机关无法识别出包工相关的成本费用。此外,公司在答卷表6-4中填报本公司生产成本、在表6-4(包工)中填报关联公司包工成本、森法本公司在其独立答卷表6-3中填报成本费用时,对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各自采用了不同的型号划分方法和命名方式,导致调查机关无法核实公司哪些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涉及关联包工交易,无法判断公司计入生产成本的包工费用是否合理反映了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包工相关情况并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公司未按要求说明包工交易的具体方式、包工涉及的产品型号、支付包工费用的成本核算和财务核算方法,未按要求提供包工合同、相关出入库记录、付款证明等证据材料,未按要求解释公司答卷填报的包工费用与交易明细之间的勾稽关系,且调查机关核对发现,公司答卷表6-4填报的包工费用金额与公司提交的财务明细账发生额不一致,调查机关依然无法获知关联包工公司参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的情况,无法确认公司关联包工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而无从判断公司生产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公司答卷,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关联采购原材料,公司提供了其关联公司生产该原材料的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虽然提供了该原材料的生产成本,但未提供相关费用和利润,此外,公司答卷表6-4中该原材料的单位成产成本与表6-1-1中该原材料的单位采购成本以及表6-2中该原材料的单位耗用成本均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公司关联采购原材料的成本的准确性,也无法判断相关成本是否合理反映了市场价格。

调查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公司答卷表6-3“产品成本及相关费用”、表6-4“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未按要求详细解释表格中各项目的具体填报过程。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说明未按要求填答的原因,并补充说明表6-4中“在制品变动”、“湿饼转移至/自其他产品”、“分支机构转移”、“外部销售”、“产成品变动”等成本费用项目的具体含义,但公司没有解释未按要求填答的原因,也没有提供将前述项目计入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的充分和合理的解释。

此外,公司答卷表6-3、表6-4未按要求完整提供占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价值前5位的直接材料。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说明未按要求填答的原因,但公司没有提供充分和合理的解释。公司答卷还存在表6-4未按要求提供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表6-1-1未按要求完整提供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表6-1-1、表6-2、表6-4之间的部分数据无法勾稽等问题。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生产成本信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不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答卷的后果,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及补充问卷中均进行了充分提醒,并就相关答卷时间给予了适当延期,但公司仍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公司的生产成本。经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其他被抽样公司成本数据作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根据该信息确定公司的生产成本。

关于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发现,公司答卷表6-3中的销售费用总额、其他费用总额无法与表6-5相互勾稽,表6-3未将表6-5中的非成本项目计入成本费用,也未提供充分和合理的解释,表6-3中各费用项目采用了区别于答卷所述的方法在各型号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公司未就答卷主张的分摊方法提供解释,也未就实际分摊与其主张的分摊方法的差异进行说明。调查机关无法确认表6-3中的费用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无法判断各型号产品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表6-3的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将表6-5与表6-6“管理费用分配明细表”、表6-7“销售费用分配明细表”等进行了核对,经初步审查发现数据能够相互勾稽,因此在初裁中暂决定主要依据表6-5并参考表6-6、表6-7等,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非成本项目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进行了重新分摊。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后的成本费用数据,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初步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各型号产品在印度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均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已经排除出口交易以及外购同类产品并转售的相关交易的基础上,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公司主张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作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日期。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就相关主张提供充分和合理的说明,且公司向中国以外排名前三位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口销售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销售同类产品时,都以发票日期作为销售日期。调查机关认为,从公平比较出发,公司向不同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应采用相同的销售日期确认方法,因此在初裁中暂以发票日期作为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日期。此外,公司填报的部分出口销售交易为外购同类产品并转售,调查机关暂将上述交易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贸易商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以发票日期作为销售日期且排除外购同类产品并转售的相关交易的基础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对于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以及佣金,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就其调整主张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对于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调整依据和调整金额提供证明材料,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货币兑换、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主张。

对于出口退税,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实际获得退税的证明文件,也未就相关调整项目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对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所载贷款金额和期限仅能够覆盖相当有限的出口金额和倾销调查期间,无法充分支持公司的调整主张,因此在初裁中暂使用公司计算其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调整项目中的利率,重新计算了相关调整金额。

对于其他调整项目(汇兑损益),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就汇兑损益影响其制定出口价格,进而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提供充分解释和证明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丹文颜料私人有限公司(Dhanveen Pigments Pvt.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生产酞菁绿7,主张将不同牌号的酞菁绿7按一定标准归类为两个产品组。经初步审查,公司未提供产品组划分标准的任何技术说明性文件,未提交不同牌号归属不同产品组的依据及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产品组归类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印度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印度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和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依据该公司全部印度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答卷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第一,答卷没有按照问卷要求回答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第二,答卷表6-1-1未按问卷要求填写所有原材料投入情况,表6-1-1部分原材料期末库存金额与数量无法与表6-2勾稽,表6-2中部分原材料未填报在表6-4中,表6-4未按要求提交各原材料项目对应会计科目或代码;第三,答卷表6-3未按问卷格式要求分市场填报成本费用情况,未详细解释各项目的具体填报过程;第四,公司答卷对是否存在联产品和副产品的回答存在前后矛盾,也未提供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核算过程及成本分摊数据;第五,答卷没有按照要求提交日常保存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计算单,且未解释没有提交的原因。调查机关向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对于答卷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及原因,公司依旧未能进行解释说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所耗用的各项成本要素,无法获得公司可相互核对的生产成本信息,无法确定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调查机关发放补充问卷询问公司没有提交成本计算单的原因时,公司仍未解释原因,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不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答卷的后果,调查机关在调查问卷及补充问卷中均进行了充分提醒,并就相关答卷时间给予了适当延期,但公司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结合应诉公司答卷情况,调查机关经比较,决定暂采用申请书中酞菁绿的生产成本数据确定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

关于销售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关于出口退税的三项明细费用,公司未提供实际获得退税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关于部分间接销售费用,公司未按要求详细说明每项明细费用的计算过程,未保留计算公式,未解释所主张分摊方法的理由并提供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对该部分销售费用进行重新分摊。对于其他销售费用,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予以接受。

关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答卷表6-3的中的“其他费用”项目并没有在表6-6、6-7、6-8中进行填报,公司未按要求详细说明该费用的计算过程,其明细项目“产成品变动”和“其他收入”无法与公司倾销调查期损益表相勾稽,答卷未解释说明理由,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对于其他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予以接受。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后的成本费用数据,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印度国内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在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贸易商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内陆运输费用(工厂/仓库—客户)、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印度国内市场向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销售,而在中国市场则向贸易商销售,主张对正常价值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尽管该公司主张内销和出口的销售渠道存在差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不同的销售渠道实施了不同的销售行为,未按照答卷要求解释该差别对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该公司的贸易环节调整主张。

关于佣金,公司答卷主张对其向国内销售代理按销售收入比例支付的佣金进行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答卷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明文件,这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相关调整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决定在初裁中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广告费用,经审查,公司答卷未提供广告费用的实际发生证据,也未提供广告费用在印度国内市场的分摊依据,无法证明广告费用与国内销售直接相关,且未能证明其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合理比较,因此在初裁中暂不接受相关主张。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公司答卷主张国内销售发生了银行手续费。经审查,公司未按答卷要求解释如何确定具体数额,也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相关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内陆运输(工厂/仓库—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等调整主张。

关于佣金,公司主张某些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发生了佣金。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答卷未能就相应交易发生了佣金提供证据,也未就佣金数额准确性提供证明文件,这导致调查机关无法确定相关调整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决定在初裁中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出口退税,经审查,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实际获得退税的证明文件,无法证明每笔交易实际发生退税金额的准确性,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主张。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公司答卷主张对银行手续费、前期使用费、国外银行使用费、两笔发票的“营销人员工资”进行调整。由于公司未按答卷要求解释如何确定每项费用具体数额,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相关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配合调查的公司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对于在截止期限内按要求提交了倾销抽样调查问卷但未被选取的印度公司,采用被抽样公司的加权平均幅度,确定其倾销幅度。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2022年3月1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参加调查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调查机关还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经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申请书的信息作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印度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调查机关将初步裁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在附件2中列明。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均为具有四个异吲哚啉构造平面大环分子的一种有机化合物。经过精制和颜料化的酞菁类颜料产品色泽鲜艳,着色力强,具有优良的耐候性、耐热性、耐溶剂性、耐酸性和耐碱性,不溶于常规的有机溶剂。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

2.产品用途。

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的用途,都可用于涂料、油漆、油墨、塑料、橡胶、合成纤维原浆等产品的着色,及作为部分染料(如直接耐晒翠兰GL、活性翠兰K-GL等)的原料,在光记录介质、滤光片等领域也有特定生产用途,产品广泛应用在建筑、装饰、汽车、电子电器、包装印刷、化纤纺织、光电等领域。相同规格的产品质量基本相当,可以相互替代。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3.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酞菁类颜料的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由企业自主开发,不同企业的生产装置、工艺处理会存在差异。但是,无论是被调查产品,还是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工艺原理基本相同,均是都是以苯酐、尿素、氯化亚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溶剂法或固相法生产工艺制得粗品铜酞菁类颜料,然后粗品通过精制和颜料化进一步制得各种规格精品。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均包括直销、代理销售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二者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下游用户既购买和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和使用申请人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中,5家国内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5家答卷企业2017年至2020年及2021年1-9月酞菁类颜料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5.2%,52.9%、62.2%、62.5%和61.3%,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初步调查。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7年至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821吨、6,462吨、15,377吨、16,871吨。与上年相比,2018年至2020年分别增长69.12%、137.96%和9.71%,2020年比2017年累计大幅增长了321.5%。2021年1-9月,进口数量为17,587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3.32%。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2017年至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6.99%、11.05%、23.09%和22.02%。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提高了4.06个百分点、12.04个百分点和下降1.06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上升至29.02%,比上年同期提高了7.7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累计提高了22.03个百分点。因此,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

应诉企业在评论中指出,税则号32041700项下除酞菁颜料外还包括其他产品,考察32041700项下数据将人为增加印度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损害调查期内,印度被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并未出现大幅增长,相对进口数量的增长是为了满足中国国内需求的增长。

国内产业主张,根据申请书附件五的证据,32041700税则号项下的印度进口产品基本上是酞菁类颜料,其他产品进口很少。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与印度海关统计的印度酞菁蓝和酞菁绿合计对中国出口量的变化趋势和幅度基本相当。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不仅在绝对量上快速增长,且其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且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的增幅远远超过同期需求量的增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的增长并非是“为了满足国内需求的增长”。

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2041700项下印度进口产品基本上是酞菁类颜料。且损害调查期内,印度海关统计的酞菁类颜料对中国出口数量占32041700税号项下自印度进口总量的平均比例超过90%,且二者变化趋势一致。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32041700税号项下自印度进口绝大部分都是被调查产品,少量的其他产品不影响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及趋势的判断。同时,调查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累计提高了22.03个百分点,倾销进口产品相对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20年相比2017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的增幅近341.52%,超过同期需求量40.4%的增幅;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的增幅为53.32%,也超过同期需求量12.43%的增幅。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中国市场需求增长速度。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绝对数量呈持续大幅增长趋势,相对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二)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初步调查。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的国内清关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

根据申请书及抽样应诉企业的答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和倾销进口产品均划分为酞菁蓝和酞菁绿两大类别,二者成本和售价都存在较大差异,不宜合并进行价格比较。中国海关数据没有进一步区分型号,调查机关无法据此分类进行价格比较。本次反倾销调查抽样应诉企业出口量占倾销进口产品比例较小,其价格数据难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总体情况。

调查机关注意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酞菁蓝在印度海关税则号32041751和32041759项下出口,酞菁绿在印度海关税则号32041761项下出口,因此印度海关数据可以区分酞菁蓝和酞菁绿。损害调查期内,上述三个印度海关税号项下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自印度进口总量的平均比例超过90%,具有代表性,可以作为价格比较的依据。为此,调查机关以印度商工部官方网站公布的印度海关酞菁蓝和酞菁绿出口中国的FOB价格数据为基础,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换算成CIF价格,并进一步考虑进口关税、国内进口商清关费用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到中国的人民币清关价格。其中,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占CIF价格的比例由三家抽样应诉企业在答卷中填报的数据确定,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于清关费用,由于本案无进口商应诉,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申请人提供的三家进口商清关费用的平均值。

调查机关在国内产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基础上,以其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1.酞菁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按照上述方法,2017年至2020年酞菁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41,649.34元/吨、38,444.50元/吨、36,440.58元/吨、34,113.45元/吨,2021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36,174.52元/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7.69%,2019年比2018年下降5.21%,2020年比2019年下降6.39%,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涨3.77%。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损害调查期末价格虽略有回升,但比期初下降13.15%。

2017年至2020年的酞菁蓝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40,982.30元/吨、41,022.35元/吨、41,110.36元/吨、40,509.42元/吨,2021年1-9月价格为42,736.90元/吨。2018年比2017年上涨0.10%,2019年比2018年上涨0.21%,2020年比2019年下降1.46%,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涨5.6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虽有波动,总体呈上涨趋势,期末价格比期初增长4.28%。

2.酞菁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按照上述方法,2017年至2020年酞菁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46,277.82元/吨、44,379.78元/吨、43,610.24元/吨、43,971.85元/吨,2021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为47,340.50元/吨。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4.10%,2019年比2018年下降1.73%,2020年比2019年上涨0.83%,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涨8.58%。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先降后涨趋势,期末价格比期初上涨2.30%。

2017年至2020年的酞菁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41,212.84元/吨、42,894.33元/吨、46,391.69元/吨、45,696.28元/吨,2021年1-9月价格为49,636.84元/吨。2018年比2017年上涨4.08%,2019年比2018年上涨8.15%,2020年比2019年下降1.50%,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涨9.70%。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上涨趋势,期末价格比期初增长20.44%。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以及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信息,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国内酞菁类颜料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倾销进口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都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使用要求,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规格型号产品直接竞争。根据申请书及国内产业答卷,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与重叠,同一下游用户既采购倾销进口产品,也同时采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此情况下,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市场份额均出现大幅增加。2017年至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增加,2020年比2017年累计大幅增长了321.5%,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又大幅增长了53.32%。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由2017年的6.99%增长至2021年1-9月的29.02%。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下降,从2017年的52.66%下降至2019年1-9月的45.27%。倾销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迅猛发展的势头,已成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最大的竞争者,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定价产生影响。国内产业在《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表明,影响其定价最重要的因素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根据上述证据,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存在影响。

1.酞菁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017年酞菁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高667.04元/吨。2018年至2021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份,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分别为2,577.86元/吨、4,669.78元/吨、6,395.97元/吨和6,562.38元/吨。根据上述证据,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酞菁蓝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2.酞菁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017年、2018年酞菁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41,212.84元/吨、42,894.33元/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41,212.84元/吨、42,894.33元/吨,倾销进口产品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高5,064.98元/吨、1,485.45元/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18年相比2017年下降4.1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8年比2017年上涨4.08%,二者价差缩小。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25.1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增长幅度远低于成本增长幅度,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差额比2017年大幅减少了57.37%。因此,2017年至2018年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影响。2019年至2021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份,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分别为2,781.45元/吨、1,724.43元/吨和2,296.34元/吨,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考虑到2019年之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长,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酞菁绿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大幅削减。

根据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

(四)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需求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酞菁类颜料产品的需求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17年至2020年,需求量分别为54,700吨、58,500吨、66,600吨和76,600吨。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6.95%、13.85%和15.02%。2021年1-9月,需求量为60,600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43%。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34,421吨、33,766吨、40,701吨和44,333吨,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87%、20.50%、8.92%。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为40,998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3.57%。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先降后升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32,225吨、30,794吨、33,600吨和37,334吨,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44%、9.11%、11.11%。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为28,809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53%。

4.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呈现上涨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分别为28,804吨、29,882吨、32,434吨和36,822吨。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74%、8.54%、13.53%。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为27,431吨,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69%。

5.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2.66%、51.08%、48.70%和48.07%。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58、2.38、0.63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为45.27%,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34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分别为38,204元、39,107元、40,840和40,516元。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36%、4.43%、-0.79%。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42,83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03%。

7.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呈现增长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分别为1,100,431,798元、1,168,588,610元1,324,626,014元和1,491,872,359元。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6.19%、13.35%、12.63%。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为1,174,907,69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01%。

8.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大幅波动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48,823,014元、903,197元、48,233,386元和143,523,069元,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98.15%、5240.29%和197.56%。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为40,861,052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4.68%。

9.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59%、0.06%、2.78%和7.59%。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53、2.72、4.81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为1.86%,比上年同期下降2.97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呈下降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93.62%、91.17%、82.55%和84.21%。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45、-8.62、1.66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为70.27%,比上年同期下降9.74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先增后降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1,420人、1,468人、1,494和1,450人。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加了3.43%、1.71%、-2.90%。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为1,47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0.21%。

12.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先降后升。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3吨/年/人、21吨/年/人、22吨/年/人和26吨/年/人。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7.61%、7.27%、14.43%。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为20吨/人,比上年同期增长8.76%。

13.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整体呈增长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分别为69,113元/年/人、70,394元/年/人、70,596元/年/人和74,814元/年/人。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了1.85%、0.29%、5.79%。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为64,921元/人,比上年同期增长21.20%。

14.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先减后增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3,314吨、2,491吨、2,393吨和1,581吨。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减少了24.83%、3.91%、33.93%。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为2,075吨,比上年同期增加25.59%。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0,793,233元、-3,420,021元、8,882,171元和147,061,980元。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净流出89,746,744元。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酞菁类颜料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20年比2017年累计增长40.04%,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2.4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随之增长,2020年比2017年累计增长28.80%,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3.57%,产能的增长幅度总体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国内同类产品产量2020年比2017年累计增长15.85%,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8.53%,大幅低于产能增长速度。国内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并处于偏低水平,2021年1-9月与2017年相比,开工率累计下降了23.4个百分点,且只有七成左右的开工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每年增长幅度均小于同期需求的增长幅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持续下降趋势,累计下降了7.39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同比增长8.53%,销量同比增长4.69%,低于产量增幅,期末库存出现大幅反弹,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59%。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有所增长,价格期末比期初增长了12.12%,因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大幅波动,2018年相比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大幅下降98.15%,2019年有所回升但尚未恢复到2017年的水平,2020年大幅增长,2021年1-9月与上年同期相比降幅达54.6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流量大幅波动,2017年、2018年均为净流出状态,尽管2019年、2020年转变为净流入,但2021年1-9月又转变为大幅净流出,净流出额是2017年的4.3倍,为调查期内最大净流出水平。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且处于较低水平,2021年1-9月比2017年下降了1.73个百分点,调查期平均值仅3.18%,国内产业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及时有效收回。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但2020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连续下降,2020年比2019年下降2.90%,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21%。

上述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率不足,市场份额被挤占,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特别是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期末库存、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市场份额、现金净流量出现进一步恶化。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利害关系方评论。

1.应诉企业评论指出,申请书中国内产业市场份额数据为国内同类产品的内销数量加上自用数量的总和占需求量的比例。自用部分并未在市场上销售,而是用于下游产品的生产等用途,因此与倾销进口产品并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在计算市场份额时考虑该自用部分是不合理的,如排除自用量,则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下降的比例要更小。

国内产业回应,本案中同类产品的自用量只有几吨,占同类产品的产量比例只有0.01%,是否将自用量考虑在内,不会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此,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初步认定,2017-2020年以及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自用量分别为2吨、1吨、3吨、3吨和5吨,同国内产业同期产量和内销量相比数量微小,计入并不实质影响市场份额的整体变化趋势。

2.应诉企业评论指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损害调查期间的每一年均处于盈利状态,并且其利润呈现整体大幅上升趋势。2021年1-9月利润下降主要是因为国内产业扩产。国内产业主要生产商双乐公司的新装置于2021年刚刚投产,该装置的酞菁产能高达29,600吨。装置投产初期往往面临着巨额的初始成本,且该成本难以快速收回,因此国内产业2021年1-9月的税前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

国内产业回应,2018年至2020年,尽管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税前利润率明显处于偏低水平。2017年至2020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分别只有4.24%、0.07%、3.53%和9.33%。2021年1-9月,税前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近55%,税前利润率则下降至3.35%,比上年同期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且低于2017年的税前利润率水平。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均明显低于染料、有机颜料以及中间体行业的平均税前利润率。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损害调查期间处于盈利状态,但利润大幅波动,2018年相比201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大幅下降98.15%,2019年有所回升但尚未恢复到2017年的水平,2020年大幅增长,2021年1-9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又出现大幅下降,说明国内产业盈利极不稳定。双乐公司2021年新装置投产可能对该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经调查,双乐公司2021年1-9月份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和制造费用总计上涨了2%。双乐公司一家企业的情况不能反映国内产业整体情况,且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同比下降了54.68%。因此,应诉公司主张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利润下降主要因为双乐公司扩产的说法不成立。

3.应诉企业评论指出,国内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下降,是受国内产业自身连续大幅扩产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而非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

申请人回应称,数据显示,调查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增长幅度总体远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而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增长的幅度不仅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增长幅度,也高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国内同类产品开工率的下降并非自身扩大产能造成的,也与新冠肺炎疫情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由倾销进口产品进口量的总体大幅增加导致的。

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从实际数据看,2018年,国内产业产能同比下降1.87%,开工率不升反降,同比下降2.45个百分点;2020年国内产业产能同比上涨8.92%,开工率不降反升,同比增加了1.66个百分点,因此本案国内产业开工率的变化与产能变化并无直接关系。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需求大幅增长,国内产业产能相应扩张,但总体并未超出需求的增长幅度。同期,倾销进口产品进口大幅增加,价格下降,其市场份额在损害调查期内累计提高了22.03个百分点,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了7.39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被挤占。因此,国内产业开工率持续下降主要是受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增加的影响。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同类产品开工率的主张,经调查发现,2018年、2019年国内产业开工率持续下降,2020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与2019年相比增加了1.66个百分点,因此应诉公司的相关主张不成立。

4.应诉企业评论指出,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绝大多数经济指标均呈现积极的增长趋势。因此,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发展状况良好,不存在实质损害。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分析相关经济指标时,应结合国内产业的特点以及特定市场状况,从各个经济指标整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察,某个或某几个指标的变化不一定能客观反映出国内产业的现状。在中国酞菁类颜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有利背景下,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量等数据确有增长。但受倾销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在数量增长和价格下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得到有效和充分利用,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处于偏低水平,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的增长实际上都受到了明显的抑制。同时,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受到挤占,投资收益率总体也呈下降趋势。因此,应诉企业关于国内产业发展状况良好的主张不成立。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损害调查期内,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快速增长。2017年至2020年,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821吨、6462吨、15377吨、16871吨。与上年相比,2018年至2020年分别增长69.12%、137.96%和9.71%,2020年比2017年累计大幅增长了321.5%。2021年1-9月,进口数量为17,587吨,比上年同期进一步大幅增长了53.32%。同时,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2017年至2020年,市场份额分别为6.99%、11.05%、23.09%和22.02%。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提高了4.06个百分点、12.04个百分点和下降1.06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上升至29.02%,比上年同期提高了7.7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市场份额累计提高了22.03个百分点。相应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2017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2.66%、51.08%、48.70%和48.07%。2018年至2020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58、2.38、0.63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为45.27%,比上年同期下降了3.3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累计下降7.39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挤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中国国内酞菁类颜料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产品价格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在损害调查期内大部分时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是其数量、市场份额和价格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虽有增长,但低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速度,产量增幅低于产能增幅,开工率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并处于偏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虽有所增长,2020年比2017年增长27.8%,2021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69%,但远低于同期倾销进口产品341.5%和53.32%的增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也逐年下降。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削减,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份,酞菁蓝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分别低2,577.86元/吨、4,669.78元/吨、6,395.97元/吨和6,562.38元/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份,酞菁绿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分别低2,781.45元/吨、1,724.43元/吨和2,296.34元/吨。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需求保持强劲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率和现金流量大幅波动,经营不稳定;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且处于较低水平。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审查,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诉企业评论指出,酞菁类颜料生产属于高污染行业,中国不断升级环境保护标准,加大环保督查和行政处罚力度,限制了国内产业的发展。

国内产业回应,酞菁类颜料不属于所谓的“高污染行业”,国内产业的环保费用占同类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增长。

对此,调查机关经调查发现,在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环保费用占同类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一直维持在5%-11%之间,并没有出现大幅增加,环保费用支出并未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时实质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环保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因果关系。

应诉企业评论还指出,中国国内产业技术水平低,产品性能较差,质量稳定性低,在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国内产业回应,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引进德国巴斯夫等国外先进的工艺技术并自主创新技术,生产装置采用德国等国的生产装置,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的技术水平、产品性能、质量以及稳定性绝对不会逊色于印度产品。印度产品在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时凭借的是低价优势而非质量优势。

对此,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倾销进口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没有证据证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落后于倾销进口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技术差异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因果关系。

(三)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应诉企业主张,下游对酞菁类颜料产品的质量、性能及工艺的要求持续提高。而现阶段国内生产企业技术落后、创新能力不足,其产品难以满足国内下游客户的高品质产品需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尽快实现技术升级。受国内环保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产业生产并不稳定,在数量上也难以满足下游需要。对印度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极有可能导致下游国内产业因成本上升而受到损害,或将危及国内产业上下游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内产业回应,中国国产酞菁类颜料在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方面已优于印度产品,完全能够替代印度产品。印度大量低价产品冲击导致国内市场秩序混乱,如不遏制,将影响国内产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目前国内酞菁类颜料的年产能为9万吨左右,年需求量为8万吨左右,如能减缓倾销产品进口冲击,国内企业正常生产,不会出现供应不足的问题。酞菁类颜料占下游产品成本的比例不高,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产业成本的影响非常有限。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和证据材料,初步认定,反倾销并不是为了限制被调查产品进口,而是为了消除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国内生产的酞菁类颜料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在质量上并不存在明显差别,能够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对国内下游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应诉企业有关反倾销措施将危及下游企业生存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有助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回归正常,长期看有利于上下游协调发展。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存在倾销,国内酞菁类颜料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酞菁类颜料反倾销案数据表 及 附件2: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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