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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2年第111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有关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巴基斯坦鲜食樱桃Prunus avium L.(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樱桃产地。

四、果园和包装厂注册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相关的处理设施均须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以下称巴方)审核备案,并由巴方将名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及标识代码等。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巴方向中方提供。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灰圆盾蚧属Diaspidiotus prunorum

3.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4.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5.醋栗褐蚧Eulecanium tiliae

6.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7.葡萄藤猝倒病菌Eutypa lata

8.嗜果小点霉Stigmina carpophila

9.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0.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需接受巴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有害生物密度。监测时间应从樱桃坐果开始,直到樱桃采摘结束。出口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番石榴果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介壳虫和蚜虫,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介壳虫或蚜虫,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5.针对真菌,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调查茎、叶和果实是否有霉变等症状。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真菌,巴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6.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

2.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使用杀菌剂浸泡樱桃果实,控制果实的侵染性病害。

3.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装运过程应当做好对水果和运输工具的防护,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尘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冷处理需在巴方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实施。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herri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樱桃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且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巴方,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樱桃输华资格。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巴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巴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巴方的协助下,中方可对巴基斯坦输华樱桃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巴方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

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巴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2.巴方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3.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鲜食樱桃装运前处理的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包括说明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4.在每个鲜食樱桃季节开始之前,巴方将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

二、记录仪的类型

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

1.探针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该数据信息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有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

三、温度的校正

1.校正必须用由巴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在处理完成时,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将用上述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1.包装好的水果必须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装入冷库。

2.至少用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果温温度探针:

(1)一个位于冷库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库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巴方授权人员的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巴方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2.在水果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的确认

1.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2. 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3.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确认本议定书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2.货物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在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集装箱的封识

1.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用有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人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未立即装箱可以储藏,但需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维持安全状况:

(1)如果水果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2)如果要求将水果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存贮,则必须通过经巴方批准的可靠方式转移且另一储藏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3)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十、植物检疫证书

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理栏内,并且处理设施的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的批号栏内。

2.水果进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附件2

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记录仪类型

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必须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

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3.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4.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5.打印的温度记录,能够对应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以及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

三、温度的校正

1.校正必须用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水果运抵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应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1.包装好的水果应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集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在所有托盘的下方和周围留有足够的气流空隙。

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探针和2个气温探针,具体位置为:

(1)1号探针(在果肉中)必须安插在(集装箱前方)货物首排顶层的中央位置;

(2)2号探针(在果肉中)必须安插在距集装箱门中心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且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探针(在果肉中)必须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1米的左侧且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另外两个(气温)探针必须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出风口和回风口处。

3.所有探针必须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五、集装箱的封识

1.由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2.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人员开启。

六、温度记录及确认

1.运输途中的冷除害处理可以在离境前开始,在从巴基斯坦到中国的途中完成处理或者到达以后完成。

2.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处理温度后,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3.物流公司应下载冷除害处理的计算机记录,并将其提交进境口岸的海关。

4.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除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七、植物检疫证书

1.应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说明中注明,冷处理是在运输过程中进行的。集装箱号和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2.水果进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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