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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23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4月22日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2年4月2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根据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2017年第20号公告和2018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37.9%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LLC)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78.2%

4.其他美国公司78.2%

欧盟公司:

1.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12.9%

2.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12.9%

3.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29.1%

4.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F.O.S.S.r.l.)24.7%

5.其他欧盟公司29.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3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2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1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7%-18.6%,欧盟公司税率为12.9%-29.1%。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22年1月24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22年4月14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使馆及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2年4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使馆及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康宁公司、欧盟驻华代表团、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并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交了相关材料。美国驻华使馆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进行了注册。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22年5月19日,调查机关向国外企业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企业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22年5月11日,美国康宁公司提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评论意见》。

2023年2月1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美国、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对康宁公司抗辩意见的评论意见》。

2023年4月3日,美国康宁公司提交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的披露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2月13日至2月15日,调查机关对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公布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并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七)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23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2023年4月3日,康宁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裁决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7%-18.6%。调查机关在2017年第20号公告中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经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在2018年第53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幅度为33.3%-78.2%。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申请书中估算的倾销幅度是有缺陷和不可信的,进口自美国的G.652D光纤倾销幅度为负数。康宁公司提出,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证实计算出口价格的起始价格来源及其可靠性,康宁同期出口中国市场的实际价格高于申请人主张的到岸价格;申请人调整运输费用时采用空运运费严重低估了进口货物的出口价格;申请书未能确定或证实在正常价值计算中使用的预制棒价格的来源;此外,康宁有集成一体化的制造过程,不会产生预制棒的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更准确的预制棒成本低于申请人估算的数据,更合理的G.652D正常价值为每芯公里4.99美元。

申请人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包括康宁公司在内的所有美国被调查产品厂商并没有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未提供倾销计算所必需的必要信息,没有配合调查机关的相关调查,认为康宁公司G.652D光纤的对中国出口价格并不能代表和合理反映所有美国公司G.652D光纤的对中国出口价格,康宁公司自产光棒的价格属于公司内部转移价格,不能合理反映美国光棒正常的市场价格,主张康宁公司对于申请书有关美国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的相关质疑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了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的《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等证据材料。

如前所述,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考虑了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并结合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核实。调查机关注意到,首先,康宁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所主张的计算倾销幅度的数据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支持,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关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数据,申请人提交了以G.652D产品的原材料耗用量及占成本的总比重为基础计算出的正常价值,并进行了说明和举证,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G.652B产品的相关数据;第三,关于确定出口价格的数据,中国海关统计的出口价格数据包含了有很大溢价的超低损失G.652B产品,调查机关以此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时无法获得必要信息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型号差异进行调整,而申请人提交了G.652D产品的出口价格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提供的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华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同时,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式计算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如前所述,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美国产能、产量、市场需求情况、出口情况等数据提出质疑。经核实,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据此作出以下分析。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7年至2021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呈逐年增长趋势,分别为8600万芯公里、9100万芯公里、10000万芯公里、10900万芯公里和11200万芯公里,与2017年相比,2021年产能增长了30.2%;同期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分别为5800万芯公里、6200万芯公里、6500万芯公里、7200万芯公里和7850万芯公里,2021年比2017年增长了35.3%。闲置产能(即产量与产能的差额)则呈先升后降趋势,分别为2800万芯公里、2900万芯公里、3500万芯公里、3700万芯公里和335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保持在29.9%至35.0%之间。

(2)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情况。

2017年至2021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需求量逐年增长,分别为5120万芯公里、5500万芯公里、5900万芯公里、6500万芯公里和7050万芯公里。同期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与国内需求量间差额)总体也呈增长趋势,分别为3480万芯公里、3600万芯公里、4100万芯公里、4400万芯公里和4150万芯公里,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40.5%、39.6%、41.0%、40.4%和37.1%。

(3)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情况。

2017年至2021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保持平稳,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660万芯公里、670万芯公里、630万芯公里、690万芯公里和710万芯公里,占其当年总产量的9.0%-11.4%。

上述产能、产量、市场需求和出口数据表明,2017年至2021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三分之一以上的产能可供出口,有能力在短期内大量增加出口数量,国际市场对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3.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2017年至2021年,中国市场的需求量分别为26200万芯公里、26000万芯公里、25000万芯公里、24800万芯公里、26500万芯公里,全球市场需求量则分别为44680万芯公里、45780万芯公里、44530万芯公里、43920万芯公里、46920万芯公里,中国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均在56%以上。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2018年7月,经期间复审调查,中国提高了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税率。此后,美国对中国出口数量有较显著下降,2019年(64.3万芯公里)较2018年(256.7万芯公里)下降了75.0%,2020年和2021年略有回升,分别为81.1万芯公里和67.6万芯公里。证据表明,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中国市场是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

调查机关认为,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及其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而美国国内市场需求稳定,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是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仍在采用倾销出口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重要的竞争手段。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欧盟。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欧盟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已通过公告等方式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并提醒其不配合调查的后果。鉴于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原产于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裁定。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分析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2.9%-29.1%。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在调整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均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未能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但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未配合调查,未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考虑了相关评论意见,并结合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核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申请人主张,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对华出口价格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同时,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式计算正常价值。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主张,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认定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向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

2.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7年至2021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加,分别为4900万芯公里、4700万芯公里、5000万芯公里、5300万芯公里和5200万芯公里。同期,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基本保持稳定,总体略有增加,分别为2400万芯公里、2500万芯公里、2500万芯公里、2300万芯公里和2500万芯公里。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始终存在较大的闲置产能,2017年至2021年分别为2500万芯公里、2200万芯公里、2500万芯公里、3000万芯公里和27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维持在46.8%-56.6%之间。

(2)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情况。

2017年至2021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基本保持稳定,总体有所增长,分别为3600万芯公里、3700万芯公里、4000万芯公里、3700万芯公里和3920万芯公里。同期,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可供出口的能力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1300万芯公里、1000万芯公里、1000万芯公里、1600万芯公里和1280万芯公里。

(3)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情况。

2017年至2021年,欧盟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84.2万芯公里、21.4万芯公里、8.3万芯公里、11.2万芯公里和10.2万芯公里。

上述产能、产量、市场需求数据表明,2017年至2021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闲置产能维持在较高水平,20%至30%的产能可供出口,有能力在短期内大量增加出口数量,国际市场对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3.欧盟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2017年至2021年,中国市场的需求量分别为26200万芯公里、26000万芯公里、25000万芯公里、24800万芯公里、26500万芯公里,全球市场需求量则分别为44680万芯公里、45780万芯公里、44530万芯公里、43920万芯公里、46920万芯公里,中国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均在56%以上。对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2017年至2021年,中国自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84.2万芯公里、21.4万芯公里、8.3万芯公里、11.2万芯公里和10.2万芯公里。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抑制下,中国自欧盟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出现明显减少,但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并没有停止向中国出口,中国市场是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较大,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缓慢,供过于求,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第一大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是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重要目标市场。在复审倾销调查期间,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进一步表明欧盟出口商仍在采用倾销出口策略来消化过剩产能。在中国市场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能,继续通过倾销定价方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22年第12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中,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国内企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外观、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并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述六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在49.5%-56.3%之间,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康宁公司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的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六家申请企业仅能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一半,不同意调查机关几乎完全依赖六家申请企业的数据。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已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但至答卷递交截止日,仅有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上述六家答卷企业的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康宁公司的评论意见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六家申请企业的数据无法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其主张。

综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需求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量呈先降后升趋势,分别为26200万芯公里、26000万芯公里、25000万芯公里、24800万芯公里和26500万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0.8%,2019年比2018年下降3.9%,2020年比2019年下降0.8%,2021年比2020年增长6.9%。

2.产能。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分别为14644万芯公里、15171万芯公里、16129万芯公里、17251万芯公里和18291万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3.6%,2019年比2018年增长6.3%,2020年比2019年增长7.0%,2021年比2020年增长6.0%。

3.产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呈先降后升趋势,总体有所增长,分别为13888万芯公里、13815万芯公里、12521万芯公里、14178万芯公里和15910万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0.5%,2019年比2018年下降9.4%,2020年比2019年增长13.2%,2021年比2020年增长12.2%。

4.销售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先降后升,分别为14482万芯公里、14263万芯公里、11627万芯公里、14054万芯公里和16347万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2019年比2018年下降18.5%,2020年比2019年增长20.87%,2021年比2020年增长16.3%。

5.市场份额。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降后升,分别为61.4%、59.9%、50.9%、61.4%和61.6%。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9.0个百分点,2020比2019年增长10.5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长5.0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分别为49.6元/芯公里、50.9元/芯公里、33.1元/芯公里、23.1元/芯公里和18.9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2.7%,2019年比2018年下降35.0%,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3%,2021年比2020年下降18.3%。

7.销售收入。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分别为717953万元、726335万元、385016万元、324216万元和308238万元。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2019年比2018年下降47.0%,2020年比2019年下降15.8%,2021年比2020年下降4.9%。

8.税前利润。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7年、2018年分别盈利114218万元、127094万元,但在2019年由盈转亏,亏损17177万元,2020年亏损扩大至38369万元,2021年亏损进一步扩大至40894万元。

9.投资收益率。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7年和2018年分别为18.3%、18.7%,2019年由正值转为负值,变为负2.2%,2020年和2021年分别为负4.6%和负5.1%。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0.4个百分点,2019年比2018年下降了20.8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下降了2.4个百分点,2021比2020年下降了0.5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94.8%、91.1%、77.6%、82.2%和87.0%。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3.77个百分点,2019比2018年下降13.44个百分点,2020年比2019年增长4.55个百分点,2021年比2020年增长5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分别为2373人、2354人、1763人、1723人和1756人。其中2018年比2017年下降0.8%,2019年比2018年下降25.1%,2020年比2019年下降2.3%,2021年比2020年增长1.9%。

12.劳动生产率。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呈持续增长趋势,分别为58529芯公里/年/人、58701芯公里/年/人、71003芯公里/年/人、82276芯公里/年/人和90612芯公里/年/人。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0.3%,2019年比2018年增长21.0%,2020年比2019年增长15.9%,2021年比2020年增长10.1%。

13.人均工资。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先升后降,总体呈增长趋势,分别为92435元/人、109408元/人、120608元/人、119666元/人和115579元/人。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18.4%,2019年比2018年增长10.2%,2020年比2019年下降0.8%,2021年比2020年下降3.4%。

14.期末库存。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先升后降,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分别为262万芯公里、599万芯公里、736万芯公里、725万芯公里和722万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128.5%,2019年比2018年增长22.9%,2020年比2019年下降1.5%,2021年比2020年下降0.3%。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呈大幅波动趋势,分别为净流入48883万元、净流入76326万元、净流出85295万元、净流入42198万元和净流出24215万元。其中2018年比2017年净流入增长56.14%,2019年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20年由净流出变为净流入,2021年再次变为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上述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产量、市场份额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产能和劳动生产率持续增长,2021年比2017年分别增长24.9%和54.8%,人均工资总体增长,2021年比2017年增长25.0%。产量、市场份额和销售量虽在2019年有明显下滑,但调查期末已恢复甚至超过调查期初2017年的水平,其中2021年与2017年相比,产量增长14.6%,市场份额增加了5.0个百分点,销售量增加了12.9%。以上情况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用于衡量国内产业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出现下滑。2019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2019年比2018年下降35.0%,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3%,2021年比2020年下降18.3%。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从2020年开始回升,2021年已超过2017年水平,但销售价格的大幅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降,2021年比2017年下降了57.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自2019年由正转负,出现较大亏损且数额不断加大。投资收益率自2019年也由正转负且比率不断加大。此外,2019年开工率同比大幅下降13.4个百分点,2020年以来有所回升,但直至2021年仍未达到2017年水平。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持续下降,产品库存大幅增加,2021年期末库存较2017年增长了175.6%。

美国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中国光纤行业已经恢复了增长,没有受到损害,也不是脆弱的。康宁公司认为,中国是全球G.652光纤的主要生产国,占全球产量和产能的一半以上,在全球光纤光缆需求中占据了压倒性的份额;中国光纤行业的生产、产能、产出、产能利用率和其他指标显示其有望实现蓬勃发展;申请人关于盈利能力急剧下降的主张与财务报告相矛盾,中国最大的四家光纤生产商在整个调查期仍保持非常可观的盈利水平。

针对康宁公司的上述评论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尽管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处于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期末库存以及库存占同期产量的比重总体均呈上升趋势,内销价格和内销收入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总体均呈大幅下降趋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就业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就康宁公司关于长飞公司、中天科技公司、烽火藤仓利润率的质疑,申请人认为,康宁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来源或证明,长飞、中天以及烽火公布的年报数据显示净利润大大低于康宁公司主张的相关数据,康宁公司的质疑不能成立。

调查机关审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评论意见并予以了充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在反倾销措施的救济下,国内产业确实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是,本次复审损害调查期期间,用于衡量国内产业发展状况的多项经济指标出现下滑。康宁公司关于中国最大的四家光纤生产商在整个调查期仍保持非常可观的盈利水平的主张仅提出了观点,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支持。国内产业答卷提交的数据和证据材料显示,2019年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均大幅下降,就业人数减少,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较大。国内产业的上述情况表明,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仍然不稳定,处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康宁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2019年以来,国内产业生产经营情况明显恶化,目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评估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时,将美国和欧盟合并进行考虑。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美国康宁公司在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美国光纤行业不可能突然改变方向,涌入中国市场。康宁公司认为,首先,美国光纤行业规模约为中国的四分之一,开工率较高,中国的价格远低于欧洲或美国的价格,美国仅有的过剩产能可以在其他地方获得更好的回报。其次,美国对中国市场的出口大幅下降,即使在出口量较多的2017年,也只有30万芯公里。此外,考虑到康宁在中国生产上的重大投资,转向进口光纤并取代其在中国的生产和工人是不明智的。

针对康宁公司的相关主张,申请人认为,首先,康宁公司并非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唯一厂商,其产能和开工率并不能代表整个美国行业的情况;其次,申请人获得的数据显示,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净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维持在10%左右,总体保持在700万芯公里左右的较高水平,说明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要依赖国外市场;第三,即使美国康宁公司在中国上海和海南有光纤工厂,也无法改变美国整体市场存在大量闲置和过剩产能的事实和状况;第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企业很可能通过关联公司的内部操作和安排,利用印度、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加大对中国出口力度;第五,在中国大幅度提高对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税税率后,美国对中国出口数量在2020年仍出现了明显反弹,增幅达到26%,可以合理预见,一旦终止措施,其对中国出口量很可能会更大幅度增长。

调查机关审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评论意见并予以了充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康宁公司未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其提交的评论意见中所主张的产能、开工率、市场价格、美国对中国出口数量等数据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支持,调查机关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更无法分析康宁所述该公司具体情况在美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中的代表性。其次,如前所述,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美国仍持续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这说明中国是美国的重要出口市场,中国市场对美国出口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关于美国光纤行业不可能突然改变方向涌入中国市场的主张缺乏数据和证据支持。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中国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分别为388.1万芯公里、278.1万芯公里、72.6万芯公里、92.3万芯公里和77.8万芯公里。这表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逐渐减少。

但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欧盟仍具有较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闲置产能,国内需求增长缓慢,产能过剩现象突出,对国际市场仍有依赖。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主要的出口目标市场。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足见中国市场对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强大的吸引力。2017年至2021年,美国和欧盟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合计的可供出口的产能由4780万芯公里增长至5430万芯公里,增幅达13.6%。2021年,美国和欧盟合计可供出口的产能占中国需求量的比重达到了20%以上。美国和欧盟有能力大幅增加对中国的出口。综上,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产品物理化学特性、质量、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无实质区别,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调查机关认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未有证据显示上述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

申请人主张,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中国同类产品的产品同质化率高,价格对下游用户的采购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厂商只有继续或再度通过低价或降价方式才能抢占市场份额,国内产业为与之进行竞争将不得不被迫降低价格。

康宁公司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所依据基本事实的披露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申请人报告的平均价格存在巨大且不断扩大的差异,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数量与中国生产者定价和盈利能力之间缺乏相关性。

调查机关考虑了申请人和康宁公司的上述主张,并对损害调查期内自美国和欧盟进口产品的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分析。调查机关注意到,申请人提出,美国和欧盟加大了特殊规格型号产品G.652B对中国出口的占比,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的最主要的规格型号是G.652D;康宁公司的评论意见中也提到,美国出口的大部分是具有较高溢价的超低损失G.652B光纤。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情况合理解释了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间的差异,康宁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数量与中国生产者定价和盈利能力之间缺乏相关性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没有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的答卷,也没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供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分型号产品的价格,调查机关依法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鉴于只有申请人提交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出口的G.652D产品的价格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损害调查期内G.652D光纤的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该型号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了分析,但无法获得对其他型号产品进行分析的必要信息。2017年至2021年原产于美国的G.652D光纤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7.7美元/芯公里、8.0美元/芯公里、7.3美元/芯公里、6.6美元/芯公里和5.4美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3.0%,2019年比2018年下降8.4%,2020年比2019年下降10.0%,2021年比2020年下降18.5%,损害调查期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了30.0%。同期,原产于欧盟的G.652D光纤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6.6美元/芯公里、6.8美元/芯公里、5.1美元/芯公里、4.7美元/芯公里和4.6美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3.1%,2019年比2018年下降25.2%,2020年比2019年下降7.9%,2021年比2020年下降1.1%,损害调查期内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了30.3%。国内产业答卷数据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国内产业G.652D光纤内销价格分别为49.5元/芯公里、50.9元/芯公里、33.2元/芯公里、23.1元/芯公里和18.8元/芯公里。其中2018年比2017年增长2.8%,2019年比2018年下降34.8%,2020年比2019年下降30.5%,2021年比2020年下降18.6%。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G.652D光纤内销价格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了62.0%。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G.652D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该型号的价格总体均呈大幅下降的趋势,二者的变动具有很强的联动性。

调查机关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本次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光纤市场上最主要规格型号产品G.652D的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该型号的价格仍保持很强的联动性,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G.652D以外其他规格型号倾销进口产品不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不利影响。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没有证据显示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竞争条件将会发生变化。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很可能继续采用倾销手段以获得中国市场份额,进而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相关评论意见。

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原审裁定是实质性损害威胁,从未发生过任何持续或再次发生的实质性损害,2019年至2020年国内产业某些指标下滑的原因可以解释为由产能过剩、新冠疫情、国内外需求萎缩造成的。

对于康宁公司的上述主张,申请人认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过需求可能会对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正说明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价格可能进一步下滑,生产经营状况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的国内产业将更容易受到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2021年国内需求较2020年增加了近7%,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收入和利润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并非完全由需求变化造成。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予以了充分考虑。调查机关注意到,首先,康宁公司关于中国严重产能过剩导致国内价格下跌的主张没有数据和证据材料支持。2017年至2021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分别为14644万芯公里、15171万芯公里、16129万芯公里、17251万芯公里和18291万芯公里;同期需求量分别为26200万芯公里、26000万芯公里、25000万芯公里、24800万芯公里和26500万芯公里;二者总体均呈增长趋势,产能高于需求的比例未出现大幅变化,但国内产业的开工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指标则在2019年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其次,康宁公司关于新冠疫情导致国内产业产量大幅下降的主张缺乏数据和证据材料的支持,如前所述,中国国内产业产量在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前已呈现下降趋势。第三,康宁公司关于中国国内需求暂时放缓导致价格下跌的主张缺乏数据和证据材料的支持。前述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中国国内需求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21年较2020年增长了6.9%。

调查机关注意到,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也认可进口商品的低价销售可以被视为一个潜在的因果关系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即便存在产能过剩、新冠疫情及国内外需求的影响,现有证据仍旧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可能继续或再度使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进而给目前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四)调查结论。

前述调查结果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虽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目前仍处于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状态,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可能继续或再度使用倾销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进而给目前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其他评论意见

关于申请人申请资格的问题。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在2020年1-9月跌至34.75%,质疑申请人的产量是否达到了代表行业申请发起调查的资格门槛,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仅以市场份额为依据质疑申请人产量的主张无法成立。调查机关已在立案前对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复审调查中搜集的证据材料也显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有权申请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关于原审案件调查结果的问题。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原审裁定对于康宁公司倾销幅度计算以及损害威胁的认定存在缺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非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内容。

关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相关利益的影响问题。康宁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主张,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给中国光纤行业以及中国更广泛的贸易和出口利益带来长期风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光纤反倾销措施有效保障了国内光纤产业链的稳定和有效供给。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认为康宁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材料的支持,决定不予接受。

八、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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