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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170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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