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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2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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