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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

附件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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