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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3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29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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