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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2日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相关输华动物及其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24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4年1月1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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