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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商资函〔2022〕126号
【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部对《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进行修订,形成《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5月起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文件的要求,做好外资统计工作;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工作流程,切实抓好数据真实性审核,充分发挥外资统计的基础性作用,为利用外资工作提供有力数据支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使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统计数据用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资料,应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我部将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培训,并将视情通报各地落实《统计制度》情况。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pdf

商务部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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