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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财建【2010】5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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