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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12-27 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 2007年第69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