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12-27 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 2007年第69号
【发布日期】2007-11-28
【实施日期】2008-01-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