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部令公告

来源: 类型: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5号 关于壬基酚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13-03-28 

  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2012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壬基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3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Nonyl Phenol。

  商务部对终止自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再度或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3年3月29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3月29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3月28日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