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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7-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1013日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2012101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将原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171012日。

201611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1012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期终复审申请,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1013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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