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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14-12-22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海关总署现整理并重新公布世界海关组织部分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1),新公布世界海关组织2011年至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3)。

  上述商品归类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已公布世界海关组织部分商品归类决定(1)  (2)

    2.世界海关组织2011年至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3.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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