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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50号
【发布日期】2015-10-19

 

  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洲区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的目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订合作安排,为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以下简称便利措施)。便利措施已陆续在深圳、广州关区部分口岸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便利措施作用、提升通关效率,经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对原有便利措施进行优化,并进一步扩大实施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内地企业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且相关葡萄酒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使用《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通过香港海关审核的,在进口环节可享受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1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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